合同纠纷约定仲裁管辖的法律效力有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0 18:22:45 119 人看过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这是仲裁协议效力的首要表现。

其一,仲裁协议约定的特定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该争议的起诉权受到限制,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不得单方撤销协议而向法院起诉。

其二,当事人必须依仲裁协议所确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内容进行仲裁,不得随意更改。

其三,仲裁协议对当事人还产生基于前两项效力之上的附随义务,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应履行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等等。

2、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受理案件的惟一依据。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仲裁协议对仲裁管辖权还有限制的效力,并对仲裁裁决的效力具有保证效力。当然,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及范围也有裁决权。

3、对法院的法律效力。

首先,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

其次,对仲裁机构基于有效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法院负有执行职责。这体现了法院对仲裁的支持。

最后,有效的仲裁协议是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必须提供的文件。为了使裁决能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胜诉的一方应在申请时提交:仲裁裁决的正本或正式副本;仲裁协议的正本或正式副本。

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是法院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有哪些

合议庭经审查发现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裁决的。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无管辖权,作出的裁决没有法律效力。

第二,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不论是涉外仲裁,是国内仲裁,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事项进行裁决,裁决无效。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系伪造的。

第五,仲裁裁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第七,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当用裁定书形式,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不是撤销该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未消除,当事人可以就该纠纷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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