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当中司法部门决定另案处理的情况下是不能销案的。刑事案件当中的另案处理都是和案情有关的,不是销案的法定情形。销案的法定情形有:案件破获,但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破获,嫌疑人也全被抓获、案件当事人全部死亡或者犯罪嫌疑人死亡、已过追诉期等。
另案处理是什么意思
另案处理是一个法律专业名词,多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更准确、完整表述应是“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本意见所称“另案处理”,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与该案件有牵连关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处理,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或者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的情形。
就当前而论,“另案处理”主要情况是:
(一)“另案处理”在公检法三机关均广泛运用,散见于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检察院的起诉书和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却并未对“另案处理”作出规定。公安机关使用“另案处理”的依据主要是工作经验;检察院使用“另案处理”的依据有两个,一是工作经验,二是在司法文书改革中理论界的观点;而法院使用“另案处理”的依据就是检察院的起诉书。一般情况下,检察院、法院的“另案处理”都是公安机关“另案处理”的延续。
(二)司法实践中,对“另案处理”没有单独的审批制度,只是办案人在制作法律文书时一并写上,领导在批准法律文书的同时,也就算对“另案处理”认同了。而办案人员根据工作经验,把应“另案处理”的人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就行,有时甚至把一时没办法处理和不好处理的人也按“另案处理”办理。
(三)“另案处理”使用的情况主要有三种:
1.犯罪嫌疑人在逃,一直没有归案,而其他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或者关押时间已到,只好在提请批准逮捕书或起诉意见书中对在逃的嫌疑人使用“另案处理”;
2.因一时证据较难调取或办案工作量大,而暂时搁置去干其他的工作,但这一搁就是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本案诉讼期间到了,只好对未查清犯罪事实的嫌疑人使用“另案处理”。
《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另案处理”,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与该案件有牵连关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处理,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或者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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