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5 20:21:41 404 人看过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吗

《民法典》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的原则。

不动产物权必须依法登记,这是《民法典》区别于其他涉及物权的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我国长期以来对不动产物权是否必须登记,并没有强制性规定,而大都是一些原则性规定,对没有依法登记的不动产,则以是否交付和是否实际转让来判断其是否拥有所有权。《民法典》规定的“应当依法登记”则明确的一个重要的物权确认原则,即没有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应该视为物权没有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这一规定对于人们长期以来的形成的“实际占有”观念应该是一个较大的冲击。另外,这一规定也对过去那种为了避免交纳税收而故意对实际已经转移的不动产物权长期不予登记的违法行为是一个强制性限制。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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