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2013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那么,2016年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具体如何开展?
1、本次确权范围:全市二轮承包集体土地,没有纳入二轮承包的机动田、承包期限内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在本次确权前可以通过微调的办法调整到户进行确权。其他情形不做要求。
2、登记办法:人口以1995年12月31日24时为基础,1995年12月31日24时在册人口为法定财产所有人,新增人口予以登记但要在备注栏注明来源。田地以二轮承包为基础,按目前实际承包填写。
3、关于个别地区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处理方式:对于城市规划区内和工业园规划区内今年即将征用的村组,以组为单位召开户主会议确认同意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将户主签字的会议决定和申请报告一并报市确权办审批,审批同意后可以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个别土地整理区原本没划分承包地只有承包数据的可以参照上述办法申报。
4、关于承包地调整问题:总原则是不允许调整。但有几种情形可以微调。
一是部分承包地被征用,征地款由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分配的;
二是原本组集体有机动田的;
三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承包地严重失衡的;
四是由于死亡绝户或不愿耕作上缴有剩余土地的;
五是组内公益事业建设事前会议确定占地调整的。
5、改变耕地形状的承包地确权:
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承包地只要没有办理农转非的一律登记为承包地。具体问题处理如下:
一是占承包地建房:已由国土部门批准办理集体建设用地的不调整承包地,但不再登记为承包面积,只在承包证书上注明。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的一律登记为承包地。
二是退耕还林的承包耕地:林业部门已办理林权证的在本次登记中剔除不再登记在证书中注明;没有发放林权证的本次计入承包耕地面积。
三是已改为花卉苗木种植的登记为承包耕地。
四是改为茶果园的登记为承包耕地。
五是改为鱼塘的登记为承包耕地。
六是其他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已经国土部门批准该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以不确为承包地,应登记备注,未办理农转非的一律登记为承包耕地。
七是原承包耕地因抛荒、水冲、沙压等原因造成现在不能耕种的本次继续登记为承包耕地,如已核减承包面积在组内进行了调整的则按调整后承包地确权。
6、死亡绝户(以二轮承包时农户在册人口计算):收回其承包地归集体,不再登记发证。
4、已长期流转的承包地不论流转方式只登记为原承包农户,不能登记流入方。
8、耕地登记划分:按当地核定产量以1000公斤为一类、900公斤为二类…依次类推至六类。
9、未承包耕地、水面一律登记为组级集体,不确权到户。
10、共有人登记可以以二轮承包为准,现实人口亦可进行登登记,但以现实人口为主登记的必须将二轮承包后的出嫁女登记在内。
11、全户农转非:二轮承包时在册人口全部农转非户可以收回其承包权,承包田另行调剂发包。
12、举家搬离原籍的:2015年以前,举家迁往设区的城市生活的收回其承包地,另行发包。其他情形一律保持原有承包关系进行确权。
13、五保户承包土地一律应予确权。承包期内已死亡五保户承包地按以下方式处理:由村组集体承担后事的,五保户原承包地收归组所有;由五保户近亲属承担后事的,可以由承担后事的亲属继承承包权。
14、离婚户承包耕地的确权登记:
二轮承包时存在婚姻关系,享受了承包经营权的,不论是女到男方还是男到女方,也不论离婚离不离家一律继续享受承包经营权,如离家后在原籍或再婚地又获取了承包地,可以收回其承包权;本经济组织内二轮承包已有配偶承包责任田,离婚后再婚的,再婚配偶不再增加承包地。
15、关于二轮承包后,农户分家立户的确权登记。原则上按照二轮承包登记,自己要求分户登记的要由原家庭出具分户资料(分关)。
16、关于移民户承包地登记,一律以移民时协议为准,因国土整理等原因造成变化的按现实登记,不再调整。
17、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但凡1995年12月31日24点在册享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口均属法定成员,不论死亡和出嫁,均应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参照法院审理适应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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