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效力应该怎么认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9 15:26:32 145 人看过

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确定的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是有效的,但是《民法典》中也规定了合同免责效力的消极条款,如有以下情形,免责条款不成立: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一、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无效

格式条款在下列情形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5、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6、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7、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二、什么样的免责条款格式才是公平的

1.通过格式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的,一律无效。

2.对一般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格式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以及加重对方一般性的财产责任、排除对方的一般性财产权利的格式条款,如果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免责或限制责任的,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无效。

3.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三、免责条款能否免除违约责任

免责条款能否免除违约责任需要分情况讨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据此,合同中有免责条款时,只要合同义务人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一般可以依据免责条款免除其基于一般过失的违约责任。但是,如果一般过失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使合同的目的落空,又非合理分配风险所必须,那么免除这类一般过失所生责任的条款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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