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存货处理
如何缴纳增值税,让大家清楚一下这个情况怎么处理。
一、企业重组中资产重组不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二、注销清算要视资产对象缴纳增值税
1.处置一般存货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因其购进货物已抵扣了进项税,同时,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即: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因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能抵扣的税款,属纳税人放弃抵扣,因此,一般纳税人注销时销售的货物应一律按17%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因此,一般纳税人注销清算后未出售的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2.注销清算后销售货物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因此,一般纳税人在注销清算后再处理残余货物应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注销清算后属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当月处理收入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收增值税。
3.销售应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以下简称财税〔2008〕170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或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包括应抵扣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按照17%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4.销售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按照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或者销售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不含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期间购进的),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其中在2014年6月30日以前销售的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在2014年7月1日以后销售的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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