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既遂都是实害犯。实害犯是指以造成法定的实害结果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根据法律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事实错误问题的实质是故意犯罪既遂成立与否----以金融犯罪中的对
事实认识错误问题的实质在于是否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以及成立何罪的既遂,也就是,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行为人对自己所使用的金融工具等发生认识错误,也可谓一种对象认识错误。若主观故意与客观事实分别对应的罪名所保护的法益完全相同或存在包容、交叉关系时,两罪的构成要件可能存在实质的重合。对象错误若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内不同行为类型以及同一行为类型不同要素间的错误,不影响既遂的成立;对象错误跨越不同构成要件时,若两罪的法定刑相同,成立客观事实所对应的犯罪的既遂;在主观轻而客观重,或者主观重而客观轻时,均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成立轻罪的既遂。【关键词】事实认识错误;对象错误;主客观相统一;犯罪既遂【写作年份】2009年【正文】一、问题的提出设例1:行为人误以为自己大量持有的是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事实上持有的是伪造的信用卡,如何处理?设例2:行为人误以为自己伪造的是国库券,而事实上伪造的是企业债券,如何处罚?设例3:行为人误以为自己是使用伪造的国库券进行诈骗,而事实上是使用伪造的汇票进行诈骗,如何评价?设例4:行为人误以为自己走私的是刑法第153条规定的普通货物、物品,而实际上走私的是151条第2款规定的贵重金属,如何定罪处罚?设例5:行为人误以为自己出售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事实上出售的是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如何解决?设例6:行为人误以为自己非法出售的是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实际上出售的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对待?设例7:行为人误以为虚开的是真实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实际上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否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既遂?对于上述相关问题,不少学者不是作为认识错误问题加以讨论,而是讨论冒用”的信用卡、金融票据等是否必须真实有效,[1]这可能偏离了问题的实质。而且,一旦认为,刑法中的杀人”包括杀假人,持枪抢劫”包括持假枪抢劫,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既包括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也包括伪造、变造、作废的信用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既包括真实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包括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仅使得刑法中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丧失明确性、定型性,而且也会使得不同罪名之间和同一罪名的不同行为类型之间的区分发生困难。例如,若认为刑法第263条中持枪抢劫”,既包括持真枪抢劫,也包括持假枪抢劫,[2]那么,即便不是用假枪顶在被害人后背上而是用手指头顶在被害人手背上,只要让被害人感觉有支枪顶在后背上而乖乖地”交出财物的,也能被认定为持枪抢劫”,于是,刑法第263条中的持枪抢劫”的含义便是持硬邦邦的东西抢劫”,想必没有人赞成这种解释。又如,若认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既包括出售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包括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然导致刑法第207条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第206条的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界限不清。再如,若认为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冒用他人信用卡”,既包括冒用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也包括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信用卡,必然导致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与第1、2项之间在客观上并无明确界限。[3]因此,上述设例相关问题只应作为错误论问题加以解决。二、事实认识错误问题的实质在于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与否国内外刑法理论一般将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事实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以下简称具体的事实错误)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对于具体的事实错误,存在具体的符合说与法定的符合说的争论。前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后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以下简称抽象的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或者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抽象的事实错误只有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两种情况。关于抽象的事实错误,刑法理论上存在抽象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争论。抽象符合说认为,在行为人所认识的构成要件事实与现实发生的构成要件事实相一致的限度内,承认故意犯罪的既遂。法定符合说认为,不同犯罪构成之间的错误原则上阻却故意的成立或者仅成立故意犯罪未遂。法定符合说还认为,即使犯罪构成不同,但如果犯罪是同质的,那么,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轻罪的故意既遂犯。[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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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既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异同是哪些上海在线咨询 2023-04-01者区别如下: 既遂:已经发生犯罪事实,并在客观上产生一定结果,可以认为是具备了犯罪的整个过程。 未遂:已经实施犯罪行为,但因外界某种因素干扰,中途终止未能得逞,没有造成犯罪嫌疑人想要、并可能达到的结果。 中止:已经实施犯罪,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自动停止继续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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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就是有间接故意吗西藏在线咨询 2023-01-06间接故意有犯罪既遂。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其次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最后行为人的行为齐备了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几种形式: 1、行为犯。也称举止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即已构成既遂的犯罪。 2、结果犯。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3、举动犯。也称为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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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停止状态是犯罪既遂吗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20这是犯罪既遂。 故意犯罪的停止状态及其区别: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区别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的重要标志。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狭义)的一重要特征,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根本区别。犯罪终止必须具有自动性,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指犯罪人在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继续实施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区别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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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犯既遂会判多少年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03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