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编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行为,监督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证券法》等法律的规定,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人员在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前不得披露相关信息。第三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东权益变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利用股东权益变动进行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办理相关股份的登记、结算和转让手续。第二章股东权益变动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股东权益变动,是指投资者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或者可能增持、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协议转让、要约收购、行政划拨、司法执行、捐赠、继承等;或者相关股东权益的实际控制权已经发生变化或者虽未发生变化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发生变化的。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股东,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权控制人和一致投资者。第七条股东是指在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八条股权控制人是指股份未在其名下登记,控制他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股权控制关系拥有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议安排或其他方式。第九条一致行动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为扩大对上市公司股份和股东权益的控制比例,采取协议方式的行为,或者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默契等方式,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采取前款所称相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共同提案、董事共同推荐、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经充分授权行使表决权,但公开征集表决代理人的除外。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报告。股东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和格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第十一条股票持有人是依法办理证券登记托管业务的机构的,因证券登记托管业务持有股票的,可以申请豁免编制股东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众多的,应当书面约定由其中一人负责统一编制股东权益变动报告书。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报告所涉及的信息负责。本报告涉及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相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一致行动人有义务编制自一致行动日起的股东权益变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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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披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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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71条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21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三)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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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18条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21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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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什么?河北在线咨询 2023-02-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章招股说明书、第三章定期报告,第四章临时报告,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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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15条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13依法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相关内容应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