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股东减持规定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7-23 03:10:21 286 人看过

一、原始股东减持规定是什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股改之后的公司原非流通股部分股票的出售事宜,须遵循以下几点重要指引:

(一)自特定改革计划正式实施之日起计算,12个月之内,这类准备上市交易或者进行转让的股票将受到上述时间方面的限制;

(二)对于那些持有原上市公司股份总量超过百分之五的原始非流通股股东来说,必须注意到,当他们在第(一)项规定的适应期结束之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自己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时,这项出售行为所占该公司总股份的比重在接下来的12个月期间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满两年之后则必须遵循不超过百分之十的限制。取得流通权利之后的非流通股即为限售股,受到了上述流通期限以及流通比例的严格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原始股东入品牌公司算退股吗

律师明确告知,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之相关法律法规阐述,若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针对股东大会所做出之某项决议持有异议之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公正的价格收购其持有的股权,具体情形如下:

首先,若公司在连续五年内未能将累积盈利进行分配,但在此期间公司持续盈利并满足有关法律要求进行利润分配的条件时;

其次,当公司面临合并、分立或重大资产转移等复杂事项时;

最后,如果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经营期限已到期或者因其他法定解散原因导致公司需要终止时,股东会议经过一致表决,修改公司章程以期公司能够继续维持运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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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初始投资人的股票出售行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股权改革实施以来,非流通性质的股票销售受到12个月的时间约束;此外,持有超过公司总股份5%的股东,在过渡期结束之后的12个月内,其减持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公司总股份的5%;而在满两年之后,这一比例将提升至10%。已经获得流通权利的非流通股被视为限售股,同样需要遵守流通期限以及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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