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二是债务人将要出现破产原因,即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一、企业破产重整涉及到的相关情况变化
(1)债权关系,包括,对重整债权的约束、保护、变更和清偿,待履行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为企业经营而新缔结的借贷、买卖、租赁合同,为清偿债务而出让财产的合同,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的合同,等等;
(2)物权关系,包括对企业财产的保全,对担保物权的限制,取回权的行使与限制,企业产权的出让,等等;
(3)投资关系,现有股东的权益保护和权利限制,债权转换为股权,增加或减少资本,新股募集,等等;
(4)劳动关系,包括,职工的权益保障,人员裁减以及被裁减人员的补偿、安置,等等;
(5)税收关系,包括,欠税的清理,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税收问题,等等。此外,重整还可能涉及到某些经济行政关系,如商业登记、不动产登记、抵押登记等等。由于多种法律关系的存在,形成了多种当事人介入重整程序的局面。
实践中,主要当事人是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或者其他形式的出资人)和企业员工。重整是引起上述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概括的法律事实,其中包括了一系列的行为和事件。这里所说的事件,最常见的就是程序上的事件,如重整的开始,终止或终结。这些程序事件的发生,总是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产生一定的效果。
企业在申请破产时,如果发现对相关债务情况无法偿还,可以对员工的相关安置情况无法处理的,这时为了便于对相关情况或者问题的解决,可以进行重整,在执行重整后,根据实际来对相关情况进行认定,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企业破产的实际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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