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WTO,使我国仲裁法律制度获得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随着中国经济的国际化趋势的进一部加强,中国的仲裁制度必将和入世一样走向世界,存在机遇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随着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通过仲裁来解决经济纠纷有着比民事诉讼更加优越的特点,它所具有的自主性、专业性、保密性、以及在执行上的国际性优势等特点致使人们在发生纠纷时越来越倾向于这种费用低、速度快的裁决方式。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要求中国的仲裁体制更加完善和国际化。临时仲裁制度是指在事先并不存在的仲裁组织的情况下,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争议交给他们临时组成的仲裁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仲裁。仲裁结束,仲裁庭即告解散。临时仲裁制度相对于机构仲裁而言有其自身的优点,它赋予当事人较大的自主权,仲裁程序也有相当的灵活性,仿佛量体裁衣,能最大限度的给予当事人以便利。所以说临时仲裁制度对于解决经济贸易纠纷发挥着机构仲裁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承认临时仲裁,但是临时仲裁在中国仲裁法律制度中仍然是一个禁区。笔者分析了中国目前学界对于在国内建立临时仲裁制度的两种主要观点,结合中国国内的政治经济法律环境,认为在中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确有其必要性。同时,笔者对在中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进行了可行性分析。
[关键词]:临时仲裁、机构仲裁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有不同程度的人类交往存在。有交往就有可能产生纠纷。为了顺利进行交往,人们必须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随着人们相互间的交往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纠纷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纠纷的解决及其方式因而日益受到重视。从法律的角度看,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仲裁是一种非常重要和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民商事领域,其作用尤为显著。
在汉语中,“仲”就是居中的意思,“裁”就是衡量的意思。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仲裁”就是“争执双方同意的第三者对争执事项作出决定”。因此,仲裁在中国也曾被称为公断。但现在则通用“仲裁”一词。在英语里,与之相应的词是arbitration,基本含义也是居中裁决。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仲裁”就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第三者就纠纷居中评判是非,并作出对争执各方均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方式或方法。
一、临时仲裁制度特点及设立意义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是仲裁的两种基本形式,两者相辅相成,在纠纷的解决中各自发挥着作用。机构仲裁,就是由一个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机构负责部分程序上的工作,当事人在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中选择仲裁员。仲裁裁决除了由仲裁员签字外,还要加盖仲裁机构的印章。临时仲裁是相对机构仲裁而言的仲裁制度。当事人自己依协议组建仲裁庭或即使常设仲裁机构介入,仲裁机构也不进行程序上的管理,而是由当事人依协议约定临时程序或参考某一特定的仲裁规则或授权仲裁庭自选程序,这种形式的仲裁即为临时仲裁,又称特别仲裁或随意仲裁[1].凡是与仲裁审理有关的事项都可以完全由当事人约定。
(一)临时仲裁制度特点
仲裁在产生初期是以临时仲裁的形式出现的,并且以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都只有临时仲裁而无机构仲裁。临时仲裁是仲裁的初始形态,在当今世界各国都普遍设置常设仲裁机构的情况下,不仅没有消灭,反而发展得更为迅速,在国际仲裁制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当今世界各国普遍承认临时仲裁方式,并在有关国际仲裁公约中作出明确规定。这是因为临时仲裁有以下几个特点:
1、跨国性和统一性,不同国家的商人之间均主要采用相同的办法,运用相同的游戏规则来处理纠纷;
2、程序简单,不拘泥于形式;
3、强调案件的处理结果应该公平合理;
4、裁决结束后,这些裁判就解散由于它便利,公正的特点,在社会中得到了广泛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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