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衢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在哪办理
具体地址: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衢化街道中央大道197号)一楼
办理时间:夏令(5月至9月)(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令(10月至次年4月)(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工作日一般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颁布的工作日为准)
二、衢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受理条件
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办理出租登记。
三、衢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办理流程
1.出租人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报居住房屋基本情况、出租人基本情况等信息;
2.受理机关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3.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需补充的材料信息。
四、衢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设定依据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24号
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
第四条
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公安机关)主管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工作;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从事登记服务等具体事务工作。
第六条
第一款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报送下列信息: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承租人(包括其他实际租住人员,下同)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
(二)居住房屋的地址、租期、使用功能等基本情况
第二款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出租人应当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规定报送或者告知流动人口信息。
第三款出租人与承租人终止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报送承租人的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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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应办理哪些登记四川在线咨询 2023-02-28应办理房屋登记备案的出租房屋有: 1.个人拥有的私房;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拥有的自管公房; 3.集体所有制单位拥有的房屋; 4.外资企业(合资、合作、独资)拥有的房屋; 5.私营企业拥有的房屋; 6.国内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拥有的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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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屋出租应办理房屋登记备案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03(1)个人拥有的私房;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拥有的自管公房; (3)集体所有制单位拥有的房屋; (4)外资企业(合资、合作、独资)拥有的房屋; (5)涉外房产(国外人员、企业在厦拥有的房产); (6)私营企业拥有的房屋; (7)国内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拥有的房屋; (8)其他单位拥有的房屋(宗教、社会团体等); (9)转租的房屋(含视同转租的房屋)。 2、办理房屋租赁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