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收购适用于什么情况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1 20:32:22 324 人看过

第一,投资者可以自愿选择以要约的方式向目标公司购买股份。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收购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的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

第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所持有的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第三,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证监会申请免于发出要约。

第四,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超过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证监会申请免于发出要约。

第五,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的,应该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30日内将其直接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减持至百分之三十或者以下。其后拟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发出要约。

一、收购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

1、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股份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且受让人承诺履行发起人义务的;

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为挽救该公司而进行收购,且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的;

3、市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新股,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该公司股份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4、于法院裁决申请办理股份转让手续,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5、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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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7日 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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