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执行制度是我国执行程序中的一项执行救济制度。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复核。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外人或者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相关知识:将不执行仲裁裁决的适用纳入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缺乏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1)《民事诉讼法》第237条未将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申请纳入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仲裁裁决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裁定不予执行。从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的七种审查情形的内容来看,都不涉及执行行为的内容。本规定不将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纳入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对象是执行过程中的执行,而不是错误的仲裁裁决。因此,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发函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如下意见: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仲裁,也可以再次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执行规定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从这一答复可以看出,不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没有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处理。综上所述,将不执行仲裁裁决的适用纳入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缺乏法律依据。仲裁裁决被裁定不予执行的,申请人不得享有复议权。首先,不执行判决不是执行判决。执行裁定赋予申请人复议权,这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再次申请仲裁或者起诉。因此,不执行裁定中赋予申请人复议权没有法律依据。(二)对不予执行的裁定给予复议的权利,即剥夺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赋予当事人重新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纳入执行异议程序的,赋予当事人复议权,剥夺当事人再次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对当事人来说,复议不服的,依照《执行法》复议程序,复议裁定为终局裁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只能上诉,进入监督程序。这将给当事人的救济程序造成过于复杂的局面。为避免救济程序过长,仲裁裁决被裁定不予执行的,不予复议,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重新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们整理的是不执行的裁定,不是执行的裁定。执行裁定给予申请人复议权,不执行裁定给予申请人复议权。没有法律依据。一旦复议不支持请求,按照复议执行程序,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如有疑问,请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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