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付款违约金与价款支付期限关系密切,逾期付款违约金是一方当事人在付款期限届满时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后果之一,付款期限决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点。审判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是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的终点问题,目前主要有五种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计算到判决生效之日;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计算到款项付清之日;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计算到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第四种意见认为应计算到判决确定的宽限期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第五种意见认为应因案而异,无统一适用的标准。笔者赞同第五种意见,因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时限除一般规则之外,还存在各种特殊情形,不宜笼统地作出一刀切的规定。
关于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期间问题。始期:迟延履行金计算的开始时间是执行依据有明确规定给付期限的应当从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延迟履行金。被执行人只要将全部执行款交到法院或汇入法院指定的账号内即视为实际履行。二是执行依据未确定给付期限的应当以执行依据生效之日开始计算迟延履行金。终期:延迟履行金的终止日期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院控制日即法院实际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日期为计算延迟履行金的结束时间;二是计算到被执行人实际履行全部义务时为止。
如何计算期间
一、期间的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把握期间的计算:
1、期间以时、日计算的,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1)期间以时计算的,开始的时不计算在内,而应从下一个小时算起。比如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诉讼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在计算期间时,接受当事人申请的那一个小时不计算在48小时之内,即如果提出申请是在8点,应从9点开始期间的计算。
(2)期间以日计算的,开始的日不计算在内,应从第二日开始算起。比如根据民事诉讼法,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间为15日,那么宣判的当天或者判决书送达的当天不计算在15日内,即如果5月10日送达判决书,应当从11日开始期间的计算,5月25日上诉期间届满。
2、期间以月和年为计算单位的,期间届满的日期,自开始计算的日起顺延。
比如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六个月,公民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一年。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六个月时,如果3月31日提出执行申请,开始计算的日期为4月1日,届满之日为9月30日。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一年时,如果开始计算的日期为1991年3月29日,届满之日为1992年3月28日。
3、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节假日指法定节假日,比如星期日、国庆节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内部规定的放假或者休息日不在此限。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比如,期间本应在10月1日届满,但10月1日、2日为法定国庆假日,那么10月3日为期间届满日。节假日如果不在期间的最后一日,而在期间的中间的,仍应计算在期间之内。比如,期间以10月3日为届满日,虽然中间有国庆节,但计算期间并不扣除10月1日、2日,仍以10月3日为届满日。
4、期间不包括在途期间,诉讼文书在期限届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无论是法定期间还是指定期间,都不包括在途期间。比如,当事人接到一审法院判决书的第8日通过邮局寄出了上诉状,交邮10天后,人民法院才接到上诉状,这10天不计算在上诉期间内。也就是说,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或者上诉状,只要是在法定期间届满前交邮的,人民法院不论多长时间后才收到,都不算超过期间。法定期间届满前交邮,指期间届满日24点前交邮。比如判决在3月1日送达,只要在3月16日24点前寄出上诉状,就没有超过上诉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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