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和标准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一)公司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公司在下列情形下,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公司依法大量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公司不再续订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除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续订劳动合同的。
2、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四、劳动者被迫辞职,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八、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此为兜底性条款,在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二部分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知道了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后,具体到经济补偿金应当如何计算,按照什么标准发放,支付的数额为多少,在这里作了明确解答。
一、经济补偿金应补偿多长时间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为标准,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这里的工作年限,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般情况不包括在其他单位的工作年限。
二、月工资按照什么标准计算?
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平均工资,而不是指每个月的工资,而且是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工资,而不是几年前的工资。同时,月工资是按照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加班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平均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数计算平均工资。另外,月工资的数额有最高上限,补偿的年限也有最高上限,即月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则有哪些
1、亲自履行原则。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一般情况下必须坚持当事人亲自履行原则。
2、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就是通常所称的合同全面履行原则,具体包括如下内容:①在能够履行的前提下应当实际履行而不能以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的方式代替履行。②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而不能只履行部分义务。③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而不能随意改变。④必须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方式等履行义务而不能加以改变或者增加对方的成本。
3、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三、劳动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劳动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征外,还有自己独有的下列特征:[2]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也没有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受劳动权利的。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成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不能无偿使用劳动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社会保险条款,同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福利待遇条款,而这些条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质利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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