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相关知识点
第四十七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第四十八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一、我国涉外一般侵权的发展
我国涉外侵权中可以考虑采用有限意思自治原则,现在很多国家已经成功引入到侵权行为领域中。个人认为可以分为以下几方面:
(1)双方当时人均是外国人,并且侵权行为发生在国外。如果当事人选择协议选择我国法院为受理法院,我国可以受理,但是选择的法律必须是我国的法律,不能选择我国法院受理,而协议选择我国之外的法律作为准据法。一方面,选择我国法院作为受理法院,已经表明对我国法治的信任,适用我国法律更利于案件的及时解决。另一方面,选择法院地法律作为准据法也是立法中确定“意思自治原则”的同行做法。比如《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32条的规定。
(2)双方当时人均是外国人,而侵权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的。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适用我国的法律,而不允许当事人选择侵权行为地之外的法律,除非具有相同的国籍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在一个国家领土之上不允许其他国建主权行为的存在。即使一个国家根据属人原则对本国领土之外的事物作了法律规定,也不能强制要求他国予以法律执行。因此这是我国司法主权的体现,也是各国的一般做法。
(3)一方当事人是中国人,另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侵权行为发生在我国之外的,可以允许当事人选择我国的法律。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在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选择我国法律作为准据法,说明我国法律有利于当事人解决纠纷。另一方面,根据主动的属人原则,国家有权管辖国外的本国公民,根据被动的属人原则,只有当本国公民在国外受到伤害时,才将外国人的行为置于本国司法管辖。
(4)一方当事人是中国人,另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侵权行为发生在我国之内的,个人认为要分两种情况。首先,如果原告是中国人,外国人是被告。可以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因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发达国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很多规定限于经济发展水平,还不够合理。比如,人身损害的赔偿,就可能不如外国的高。在人的权利保护上,一切制度的构建都应当服从于正义的价值于要求,而与此相悖的制度都是不合理或者不应当存在下去的制度。在国际法制度上,如果一个不予国家利益相抵触的决定,那么在选择上就只有正义的标准,而不是国家的标准。如果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我国之外的法律,说明对我国公民更加有利,这种情况下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不会对我国利益有多少损害,也不会有损国家主权,反而是我国自由行使司法主权的体现。其次,如国原告是外国人,被告是我国公民,就应当适用我国法律,这是属人管辖的体现。外国人的内国保护是现代社会的惯例,外国人在我国受到侵害,我国法院理应对其保护;侵权的界限难以确定,各国的规定和对诉讼要求也不一样,轻者是民事领域,重者可能社交犯罪,还可能交织在一起,除非有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我国是不能随便把我国公民交由外国法院管辖。这种情况,应当适用我国法律。在侵权的领域内发展有限意思自治原则是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但在我国要给予限制。从目前的立法来看,“意思自治原则”有传播扩大的趋势,但是并没有向“侵权行为地原则”那样得到各国的普遍承认,因此在涉外适用上可能还会有很多的阻碍,“意思自治原则”在侵权领域内适用还需进一步发展,各国之间也需加强合作。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侵权领域的引入,只适合当侵权行为准据法与合同准据法竞合时作出。
二、工程承揽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由于涉外民事诉讼耗费时间与精力,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如果无法和解或调解,当事人又不愿采用诉讼的方式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的形式解决涉外工程承揽合同纠纷。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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