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4:40:39 396 人看过

特许经营这种营销模式,19世纪中叶发源于美国,以后风行世界。作为特许经营典型的麦当劳、肯德基简直成了美国的象征。我国90年代初导入特许经营,给流通领域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引发了法律问题。本文对其涉及的法律问题试予探讨。

一、特许经营是用出售特许权来发展业务的一种连锁经营方式。

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专利、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之规定,由国内贸易部于1997年11月14日发布。)

从上述定义可知,特许经营有下列特点:

1、特许经营法律关系按其性质,也可分为特许经营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并且分别受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

2、从外部关系上看,被特许经营中与第三方的发生的任何关系,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为,特许者和被特许者是两个法律地位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被特许者不是特许者的分公司、子公司、合伙人或其代理商。

3、从内部关系上看,特许者与被特许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特许者授予特许权,供被特许者使用,并加以指导:被特许者依约从事特许业务,在与特许者同一形象下,销售同样的产品或服务,并负有向特许者支付相应代价,遵守特许者特别限制的义务。

4、特许法律关系的核心是特许权。其特征是:

(1)从本质上说,它是一种使用许可权。特许权的持有人不因特许的法律事实而影响其权利本身,被特许者取得的只是使用权。

(2)特许权是一种组合式的知识产权。虽然,特许权由商标、商号、商业秘密、专利权等组成,绝对不是他们的简单相加,由于各种知识产权间有机结合,已构成一种崭新的权利即特许权。

特许经营与商事代理有什么区别呢?

特许经营是美国零售业连锁经营上发展起来的一项独特的营销方式,商事代理也是一种营销方式,这就决定了二者的相似之处,但区别也是明显的:

(1)法律后果的归属不同。在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中,特许者、被特许者是二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经营主体,被特许者在其营业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由其自己承受,与特许者无关,从特许经营的实践来看,双方会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被特许者不是特许者的代理人;而在商事代理关系中,商事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由委托商号承受的,与代理商无关。

(2)法律关系客体不同。在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中,其客体就是特许权,是一种组合式的知识产权。特许权内容为:一是为特许者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被特许者基于特许因此而有使用权;二是特许者对被特许者在特许营业中提供初始服务,持续服务的义务。而商事代理关系中,其客体为代理商的代理行为,它不涉及买卖关系和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问题。

(3)支付报酬的方向不同。在特许经营中,被特许者取得了特许者的特许权,故应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而在商事代理中,代理商向委托商号提供了代理服务,因此而由委托商号向代理商支付一定的佣金作为报酬。

二、从我国特许业实践来看,特许经营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

第一、特许业的市场准入问题

特许经营是一种组织化、制度化、标准化程度较高的经营方式。60年代后期,特许业进入低潮,主要是由于缺乏法律的规范,行业内滥用特许权。一些不肖之徒利用人们相信一旦加盟必定赚钱、经商成功的盲目心理,而诈取了许多人辛苦积蓄的加盟入会金。在劣币驱逐良币下,许多正派经营者反而因此背了黑锅。(注:赖山水:《加盟连锁店的行列》,台湾懋林出版社1980年版,第62页。)我国不应再走这样的弯路。自1992年起,特许经营在我国有了较大的发展,国外特许组织开始以特许方式开展业务;国内企业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特许业务。(注:牛海鹏:《特许经营》,企业管理出版社1996年版,第224页。)故规范特许业务,建立特许业的市场准入制度很有必要。它体现了国家对特许业的监督和管理,是保障特许经营稳健、有序发展的前提。

对特许方的规范主要表现在下列方面:

1、国内企业包括外国特许组织建立的合资企业开展特许业务

对特许者的实质性要求是:(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注册商标、商号、专利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决窍,并有一年以上良好的经营业绩;(3)具有一定的经营资源;

(4)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之规定。)对特许者的程序性要求是:应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注:《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连锁店总部、配送中心和门店应向各自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总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配送中心和门店办理企业法人或营业登记。)

2、外国特许组织在我国开展特许经营业务

实质性要求应同于对国内企业的要求,给予国民待遇,但程序性要求应有别于国内企业。即:(1)外国法人的认可。外国特许组织依其国内法的规定可以开展特许经营,不等于说,也就当然地可在我国从事特许经营。外国特许组织要在我国开展上述业务,必须经我国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的批准。(2)工商登记。经批准的,要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外国特许组织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特许连锁业务。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特许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注:参见国家工商行政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对被特许者的规范也有必要。在国外,它往往规定在特许经营合同中,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内容。但从我国的现实出发,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也对被特许者的条件作出了明文规定,包括:(1)具有合法资格的法人或自然人;(2)拥有必要的经营资源(资金、场地、人才等);(3)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注:《商业特许经营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二、特许经营合同内容的规范问题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6日 16: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特许经营相关文章
  • 物业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物业涉及的法律问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三条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
    2023-06-04
    307人看过
  • 认定非法经营罪的几个问题
    一、非法经营罪之“堵截构成要件”堵截构成要件,是大陆法系立法技术角度的要件分类形式,它指刑事立法制定的具有堵塞拦截犯罪人逃漏法网功能的构成要件,表现形式包括“或者其他型”、“持有型”、“最低要求型。(注:参见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358、359页。)作为严密型法分则条文的立法方法,堵截构成要件对完善我国刑事立法较具实证意义。非法经营罪采取列举式与概括式并举的方法借以表现客观要件内涵,存在基本构成与加重构成两个量刑幅度。换言之,在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要件上,成功运用了堵截构成要件的立法方式,表现为“或者其他型”。1997年刑法典采取的是先列举非法经营行为的两种明确方式之后,次以“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概括罗列未尽的非法经营行为方式。1999年刑法修正案进一步增加“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情节严重的”作为第三种行为方式。1997年刑法典第
    2023-05-31
    485人看过
  • 特许经营方式需要注意的问题
    1.特许经营协议中涉及或包括商标使用许可的,应按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并报特许人和受许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2.许可人不得超过其册商标的范围许可。《商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使用的商品为限;3.不得滥施许可。我国商标法中对滥施许可行为及不顾商品质量的行为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或罚款直至撤销其注册商标的处分规定;4.加盟店要协助总店在当地登记商标或有关的知识产权人;5.不能以加盟店的名义登记成为商标或有关知识产权的拥有者,除非获得总店的允许或指示;6.确认商标及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权益完全属于总店,如由于法律上或其它原因而使商标或有关的知识产权被认定为属于加盟店,则加盟店必须按总店指示办理手续将上述权益转让予总店;7.若获悉任何第三者有侵犯商标或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应立刻通知总店,并按总店的指示及在总店愿意支付有关
    2023-04-17
    351人看过
  • 特许经营方式需要注意的问题
    1.特许经营协议中涉及或包括商标使用许可的,应按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并报特许人和受许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2.许可人不得超过其册商标的范围许可。《商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使用的商品为限;3.不得滥施许可。我国商标法中对滥施许可行为及不顾商品质量的行为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或罚款直至撤销其注册商标的处分规定;4.加盟店要协助总店在当地登记商标或有关的知识产权人;5.不能以加盟店的名义登记成为商标或有关知识产权的拥有者,除非获得总店的允许或指示;6.确认商标及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权益完全属于总店,如由于法律上或其它原因而使商标或有关的知识产权被认定为属于加盟店,则加盟店必须按总店指示办理手续将上述权益转让予总店;7.若获悉任何第三者有侵犯商标或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应立刻通知总店,并按总店的指示及在总店愿意支付有关
    2023-06-01
    136人看过
  • 涉外离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根据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的相关法律的规定,就涉外离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归纳如下:第一,夫妻双方均为中国人,一方在国外的。1)管辖法院。中国公民在国外未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都由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离婚方式。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双方亲自到场,才能够确定婚姻关系的解除。因此,如果一方能够回来办理离婚自然比较容易,但是一方不能回国亲自办理的,则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就是说,如果一方不能回国,那么无论双方同意离婚与否,都必须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国外的一方可以委托其在中国的律师代理出庭应诉,但必须提供完整的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相关书面材料。这些书面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当事人身份的有效证明等,授权委托书和离婚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离婚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
    2023-04-30
    250人看过
  • 涉及放弃继承权的四个法律问题
    一、放弃继承权,不产生代位继承。如果继承权人生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的子女丧失代位继承权。虽然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产生代位继承的惟一条件,但在继承人死亡之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即放弃了无偿享有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放弃,标示着继承人没有继承权,也就是说,一个没有继承权人的子女,当然就不会产生代位继承的问题了,所以,放弃继承权,也就不产生代位继承问题了。二、放弃继承权是无条件和无保留要求的。放弃继承权,是继承权人主动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的无偿享有权,如果继承权人以某种条件或要求为前提作为放弃继承权的条件,其放弃继承致其不能履行决定的义务或者侵害了其他继承权人的权利,则这种放弃继承权的表示是无效的。因此,放弃继承权必须以确保其履行决定的义务,确保其他继承权人的权益不受侵害,有条件和保留意见的放弃继承权不成其为放弃继承权的表示
    2023-06-04
    309人看过
换一批
#商业招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特许经营是指授权人将其商号、商标、服务标志、商业秘密等在一定条件下许可给经营者,允许他在一定区域内从事与授权人相同的经营业务。 特许经营中特许者与加盟者之间在履约过程中,双方产生的纠纷分为几种类型分别是,合同纠纷、商标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 更多>

    #特许经营
    相关咨询
    • 特许经营费的问题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01
      特许经营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下面两种:1)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2)使用费:是指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3)其他约定的费用:是指被特许人根据合同约定,获得许可人提供的相关货物供应或服务而向特许人支付的其他费用。特许经营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下列几种:(一)
    • 涉及放弃的几个法律问题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27
      依《继承法》规定,继承权人可以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意味着放弃与继承权相关的其他几种权利。一、放弃继承权,不产生代位继承。如果继承权人生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的子女丧失代位继承权。虽然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产生代位继承的唯一条件,但在继承人死亡之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即放弃了无偿享有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放弃,标示着继承人没有
    • 涉及放弃继承权的几个法律问题
      广东在线咨询 2021-01-22
      依《继承法》规定,继承权人可以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意味着放弃与继承权相关的其他几种权利。一、放弃继承权,不产生代位继承。如果继承权人生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的子女丧失代位继承权。虽然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产生代位继承的唯一条件,但在继承人死亡之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即放弃了无偿享有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放弃,标示着继承人没有
    • 涉及放弃的几个问题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26
      依《继承法》规定,继承权人可以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意味着放弃与继承权相关的其他几种权利。一、放弃继承权,不产生代位继承。如果继承权人生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的子女丧失代位继承权。虽然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产生代位继承的唯一条件,但在继承人死亡之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即放弃了无偿享有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放弃,标示着继承人没有
    • 特许经营加盟相关问题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16
      你是加盟方还是许诺加盟方,双方所需要注意的不一样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