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表述正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据此可知,债权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以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选项B表述正确。《民法典》对于债权出质是否通知第三债务人并无规定,学说上认识并不一致。真题观点认为,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权利质权的设立不得对抗债务人。
选项C表述正确。如果债务人不知该债权已经设立质权的事实,则债务人向债权人(即权利质权的出质人)清偿的,将发生清偿的法律效果。乙在知情的情况下对甲履行,不能对丙主张债已经消灭。
选项D表述错误。应收账款质权设立后,质权人享有保全请求权,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仍进行清偿为恶意,其履行行为无效,质权人仍有权请求其承担给付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n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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