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对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评价。
真实性评价。即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事项或资产、负债、权益事项及有关的经济活动是否发生,是否确实存在,会计资料及其它有关资料中的反映(记录、计算)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有无任意增加、减少、隐瞒等虚假行为。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不真实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
合法性评价。即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事项或资产、负债、权益事项及有关的经济活动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如企业中成本、费用的归集、分配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各级预算内财政资金的支出必须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
有效性评价。即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事项或资产、负债、权益事项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情况。这里所说的有效不仅是指使用经营资金所产生的效益,还包括资金筹集的经济性(资金成本低)、资金投入的经济性(即是否节约)、资金合理利用的程度、资金的使用效果(即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等。有些资金的使用可能不产生或无法评价经济效益,但一定要产生相应的社会效果(如教育资金的投入效果)。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单位资金使用效益差应当负有的责任。
(2)对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评价。
在对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有效性评价的基础上,将反映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有关指标集中起来,并与计划数(或目标数)、上属同期数、同行业平均数或先进水平等进行比较,以揭示其优劣状况。经济责任审计涉及的经济指标很多,但评价时一定要限定在反映“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这个范畴。即主要应对反映收入、支出(费用、成本)、利税、资金及资产等方面情况的直接经济指标进行评价。至于一些间接指标,或与财政财务收支关系不密切、或根本无关的指标应不在评价之列。
选择评价指标,应注意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性质及经营特征。如对工业企业进行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评价,主要应对利润或亏损额、产品销售利润率、上缴利税、销售收入额及销售增长率、长期投资收益指标、成本费用支出额及成本费用利润本指标、资产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资产损失率、资金周转率、经营亏损挂账率、全员劳动生产率、职工收入增长率以及营业外收支额及其增减情况等指标进行评价。
对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评价,主要应对收入额及收入增长率、专用资金增长率、资产创收率及收入计划完成率、经费自率率、人均费用比率、收支结余率、招待费支出比率、违规金额比率、资产负债率、负债增减率、资产增长率和资产保值增值率等进行评价。
对行政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评价,主要应对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额、人均费用比率、招待费支出比率、违规金额比率、资产负债率等进行评价。对乡镇政府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评价,主要对财政收入增长额、税收计划完成率、乡镇企业利税增长率、人均总收入增长率、社会总产值增长率、农民负担增减率及违规增加农民负担额等指标进行评价。在对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评价的基础上,应划清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责任。
(3)对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评价。
在对财政财务收支合法性评价的基础上,并结合在其他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将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进行集中整理,如果被审计的单位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应根据其发生时间、行为过程、行为结果、问题性质、违规依据等进行列表说明,以便于进行定量或定性评价。
由于单位性质不同,应遵守的国家财经法规的内容也不相同,其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因此,评价时应根据不同单位的性质有重点地选择评价内容。评价一个企业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应在财政财务收支合法性评价的基础上,了解企业是否依法经营,是否有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产品或商品,是否有违规转移和挪用国有资本的行为,是否有偷税漏税及截留应上缴国家收入的行为,是否有走私商品和其他欺诈行为的非法收入,是否有冒领国家出口退税和国家政策补贴专项基金行为,是否有乱挤乱摊成本费用及滥发乱补现象,是否有以权谋私、行贿受贿、弄虚作假、分配不公、走私小金库等行为。
对行政事业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评价,主要应评价行政事业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及有关会计财务制度要应评价行政事业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及有关会计财务制度的情况,有无挪用专项资金用于非生产性购建,有无乱建楼堂馆所或违规购置专控商品,有无“三乱”问题,有无拖欠、坐支、私分或截留罚没收入行为,有无隐瞒收入设置“账外账”或“小金库”行为,有无拨付不及时、抵扣、截留工层单位经费或挤占挪用专项经费问题,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等问题。
对乡镇政府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应评价其贯彻执行农村经济政策及减轻农民负担情况,有无违规挪用各项专项资金、挥霍浪费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乡镇财政财务管理是否合规,有无收支不记账、支用无手续等混乱现象,有无购置豪华轿车、乱配手机、大吃大喝,大量开支招待费等现象。在对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评价的基础上,应划清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应当负有的责任。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的评价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①主管责任评价。
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评价中,会发现在其任职期间,单位存在的财政财务收支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和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等方面问题,也会发现上述问题的存在与被审计领导干部之间的关系。凡是在被审计领导干部职权范围之内所存在的上述情况,又不是被审计领导干部直接行为或授意指使行为,也不是其失职、渎职行为所造成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评价时应分别列示: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不真实方面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在单位资金使用效益差方面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方面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
②直接责任评价。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进行评价,主要内容有侵占资产行为、违反廉政规定行为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但在审计中会发现,有的表面上属于单位行为,有的纯属于个人行为。对于个人直接侵占资产、违反廉政规定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可以根据事实直接评价。如果属于单位行为,就要分析这种行为的发生,是不是因为被审计领导干部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造成的,或者是因为被审计领导干部失职、渎职造成的,如果是因为上述两种情况造成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对所在单位发生的财政财务收支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等有关问题就应当负有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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