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一、股东出资不实的民事责任
瑕疵股东应承担的责任可分为瑕疵补正责任及赔偿责任两类,其中瑕疵补正责任又可细分为补足出资责任、归还出资本息责任。赔偿责任亦可分为对公司、对其他股东、对债权人等三类主体的责任。
1、对公司的补足出资责任。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作为权利人向瑕疵股东提起补足出资的诉讼,对于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义务在于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承担本金责任即可。对于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返还所抽逃的出资本金及利息。
对公司的补足出资责任,公司及其他股东皆可作为诉讼主体,向其主张权利。
2、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不仅限于瑕疵出资本金,还包括利息,但其责任为“补充赔偿责任”,即对公司本身不能清偿的部分才承担责任,而对公司不能清偿的标准一般应以对公司采取穷尽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清偿为准。而且,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只在于其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本息为限、
二、股东出资不实的刑事责任
刑法虚假、抽逃出资罪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三、股东出资不实的行政责任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是股东出资不实的最突出的两种行为,股东虚假出资不仅对公司的资产造成直接损失,还会对其他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不公。对债权人而言,股东出资不实很有可能导致债务无法获得清偿或者无法获得完全清偿。此外,还会对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对于公司的股东,既然一开始大家就协商好应该按照多少比例来实际出资,那么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应该当尽快的出资到位,不然要是因此造成公司对外有欠债的话,此时出资不实的股东也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除此之外,出资不实的行为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之后必然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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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实的出资行为与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云南在线咨询 2022-02-06公司和股东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诉讼请求不同。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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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的出资不实有连带责任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7-28第3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 第84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第94条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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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不实处置有哪些法律责任安徽在线咨询 2023-06-251、违约责任。如果股东不按照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出资额缴纳出资,或者未能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连带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物品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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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出资不实的规定有哪些股东出资不实的违约责任是什么样的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06出资不实包括出资不足和未按约定出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出资不实的违约责任分为公司成立前和公司成立后。(1)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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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纠纷与对策,股东出资不实的刑事责任陕西在线咨询 2023-10-09一、股东出资纠纷与对策 我国对注册资本规定非常严格,要求交足实缴出资并不得抽回出资.在司法实践中,股东出资纠纷主要有: 1、股东虚报出资额,有关验资单位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使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得以登记; 2、先出资后抽逃,公司发起人在设立时,通过借款等方式筹措资金划到验资帐户上,一旦完成验资后,即以各种形式将资本进行抽逃。这样的公司实际资产与注册资本相距甚远,在经营活动中往往严重危害相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