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签署协议程序。在您选购住房现房或期房时,我们建议您尽可能挑选信誉度较高且管理较为专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并积极与开发商合作,签署一份正式且规范的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合同。签约过程中,我们建议采用书面文书的方式以保障其效力和合法性。同时,您还可以在合同条款中尽可能地详尽描述各项细节,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我们需要在合同签订之后,积极推动合同的执行,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节点支付相应的房款,并敦促开发商尽快完成房屋的交付以及相关的过户手续。在这个过程中,请务必保留好所有关于支付房款的资金往来凭证,以便在出现争议时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如果开发商或卖方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您应该及时发出催告函,以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
第三,我们需要规范自身的行为。当您所购买的房屋面临查封的风险时,法院会考虑到“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这一因素来保护您的权益。因此,如果您明知该房屋是受到限制交易的经济适用房却仍然购买,或者您明知该房屋存在无法过户的风险,甚至故意采取借名买房等高风险的行为,那么法院很有可能会认为这些都是由于您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未办理过户登记,从而无法给予您法律上的优先保护。
最后,我们提醒您在遇到继承、离婚财产分割、房屋买卖等情况时,应尽早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避免共有房产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借名买房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等情况,确保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变更及时,防止“名实不符”暗藏纠纷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第四百九十二条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第四百九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第五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船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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