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诉法第六十条设定了逮捕的条件,即: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检察机关的逮捕标准大多是有罪即捕,据粗略统计结果显示:有的地方检察系统的批捕率达到95%以上,有的检察院批捕率甚至高达100%。实践证明,检察机关的这些批准逮捕的决定绝大多数都是正确的,但也存在着不该批捕而给予批捕的事实。司法实践中出现这样的偏差,关键的原因在于未能正确地把握何谓有逮捕必要。从逻辑上说,有逮捕必要和无逮捕必要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但是从司法实践的层面上来说,仅仅把握有逮捕必要的条件尚不足以限制逮捕的过高适用率,只有进一步研究无逮捕必要的概念及范围,才能保证逮捕这一强制措施的恰当运用。
判断犯罪嫌疑人有无逮捕必要,关键是掌握一个度的问题,即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险性存在程度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把握这个度的时候,必须对案件情况及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作全面的分析。
1.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性质上把握。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是考虑有无逮捕必要的重要基础。一般而言,犯罪性质严重、手段残忍,动机卑劣的,其社会危害性较大,对这种人如果不实行逮捕,犯罪嫌疑人就会继续给社会造成危害。如对于实施杀人、抢劫、强奸、投毒、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的嫌疑人,必须按照程序给予逮捕,限制其人身自由,使其不能危害社会。相反,对于一般犯罪性质不严重、主观恶性不深,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能够预防其犯罪后果的,则属于无逮捕必要,如偶犯、初犯且犯罪情节轻微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等。
2.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上去把握。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是确定有无逮捕必要的又一个重要条件。关于人身危险性的把握应掌握下述三点:
一是从犯罪嫌疑人自身的情况把握其人身危险性。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则无逮捕必要。这是对无逮捕必要的法律规定。除此之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或者年迈体弱之人,由于其年龄关系,其人身危险性一般较小,也可按无逮捕必要处理;在校学生犯罪如果认罪态度好,有一定的帮教措施,可考虑按无逮捕必要处理。
二是从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犯罪中、犯罪后的表现来把握。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的人,其人身危险性要明显小于那些一贯吃喝嫖赌、横行乡里、称王称霸的人。犯罪嫌疑人如果是初犯、偶犯,其人身危险性要明显小于那些惯犯和累犯。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表示悔罪的,有自首和立功表现的,其人身危险性要明显小于拒不认罪、串供毁证、隐匿罪证的犯罪嫌疑人,对前者即可认定为无逮捕必要,不予批捕。
另外,对共同犯罪人恰当运用无逮捕必要措施,可以促使其中的从犯、胁从犯为争取宽大处理而积极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甚至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缉拿其他犯罪嫌疑人。
三是从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程度来把握。事先预谋、精心策划的犯罪不同于临时起意的犯罪;故意犯罪不同于过失犯罪;中止犯罪不同于既遂犯罪;从犯、胁从犯不同于主犯。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同,意味着人身危险性有大小之分,对于临时起意犯罪、过失犯罪、中止犯罪和胁从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能够防止其发生社会危害性,一般可认定为无逮捕必要。
3.从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的刑罚来把握。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设定为逮捕的一个必要条件。从这个角度讲,犯罪嫌疑人能否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就成为有无逮捕必要的一个标准。在把握这个条件时,不单要考虑刑法分则的规定,同时还要考虑刑法总则关于从轻、减轻、从重情节的规定,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加以判断,除此以外考虑法院先前对相同或类似案件判决,在内心确信犯罪嫌疑人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时才能进行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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