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从构成要件角度看,68条的规定包含了四层意思:
(1)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2)实施了欺诈行为,而欺诈行为又可以分为作为的欺诈行为即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和不作为的欺诈行为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3)相对方因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4)相对方的错误意思表示和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但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中欺诈的认定有一定的界限。告知义务因主体不同范围也有所不同。用人单位需要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告知的范围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劳动者承担被动告知义务,且范围仅限于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此,在认定欺诈成立时,我们就需要区分不同的主体:用人单位的欺诈构成范围较广,如其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告知情况不符合实际导致劳动者形成错误认识并与之缔结劳动合同,则形成欺诈;劳动者的欺诈范围较窄,仅限于应用人单位要求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时才能形成欺诈。
提单欺诈的情形
提单欺诈的情形:
(1)预借、倒签提单。倒签提单,是指提单签发日期早于货物装船日期的提单。预借提单,是指货物在装船前或装船完毕前签发已装船提单。这两种欺诈的本质相同,都是托运人与承运人在合谋之下签发的不符合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2)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托运人为了避免取得不清洁提单进而银行拒绝支付的发生,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并承诺承担一切可能的损害,以换取清洁提单。司法实践中,若托运人出具保函的目的是善意的,即为了使具有货物轻微缺陷或者短缺不会被收货人拒绝收货,此时保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在合理且不违法的前提下做出的,应视为有效;若承运人批注的提单涉及严重的货物瑕疵且这种瑕疵足以导致第三方拒绝收货,承运人接受保函将被视为与托运人恶意串通,此种保函属于欺诈,无法律效力。
(3)伪造提单(空单)与货物状况记载不实。空单又称空头单证,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船长签发的与所载货物极为不符或者根本没有装货的提单。货物记载不实又称为货量差异,是指货物已经装船但实际装船数量与提单记载数量存在差异。提单所记货量是同等货物确已如数装上船的表面证据,当提单已转让第三者手上时,承运人便不能以任何理由作为抗辩,且须对提单所记载的货量差异负责。
(4)变造提单。变造提单是指卖方将承运人依照实际情况所开具的可能得不到议付的提单进行修改,使修改后的提单符合合同或信用证的要求,以便获取货款的违法行为。
(5)欺诈的无单放货。主要指在FOB贸易条款下,契约承运人接受进口商的定仓指示,自己签发HOUSE提单,运输代理行提单叫给托运人,进口商与其指定的境外货代公司合谋欺诈,在该公司取得海洋提单,在目的港提货。同时,进口商故意在信用证中设置软条款,致使托运人因单证不符遭银行退单。托运人在货、款两空的情况下,凭HOUSE提单起诉契约承运人无单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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