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形成过程中存在的不同意见和争议问题,法律上规定了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
(1)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
(2)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一些地方在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规定中,也列举了与申请召开听证有关的内容,如上海市2011年公布的《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第10条就指出,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就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相关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征求意见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房屋补偿方案。
征地拆迁过程会出现哪些问题
1、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这一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严格按照这一规定实施的很少,大多数情况是,由政府成立一个临时机构,有的叫开发区,有的叫工业园,也有的叫支持什么建设项目指挥部,人员由各个部门临时抽调。政府将征拆工作全部交由此机构实施,也有的县一级政府直接将某一个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委托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实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组织实施。
2、征用土地公告不规范
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经程序,征用土地公告分为两种,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这两条所规范的是征用土地公告的时间和内容。
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上地才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这两条规范的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时间和内容。
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完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公告的很少。有的小项目未进行公告,有的制作了公告未张贴,有的应公告两次而只公告了一次,有的公告内容不完整,还有的在未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时即发出征用土地公告。因此,公告内容缺少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征地不依法进行公告,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并将产生严重的后果。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3、不告知听证权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依照上述规定,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对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有权要求听证,并有时限要求。因此,征用土地的实施机关应当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交待听证权。可以在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告知听证权,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告知听证权。但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几乎都没有告知听证权,更谈不上举行听证会,实质上剥夺了被征地农民要求举行听证的民主权利。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土地法实施条例全文》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
-
如何在征地过程中安排听证?
288人看过
-
你对土地征用程序了解多少
257人看过
-
征收维权中的听证程序,你应该这样申请!
82人看过
-
征地听证程序如何启动
402人看过
-
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听证程序
243人看过
-
集体土地征收流程,你了解了吗?
268人看过
-
听证程序在征拆过程中起到的作用云南在线咨询 2023-08-05征地拆迁中听证程序的主要作用是为了解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形成过程中存在的不同意见和争议问题。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所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有权举行听证。 征地拆迁申请听证的程序有: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
-
拆迁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拆迁听证的程序北京在线咨询 2021-11-02强制拆迁听证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前通知时间和地点;听证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并公开举行;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两个人代理;对于调查人员提出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建议当事人有权申辩和质证证据和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应在审查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
土地征收听证会的程序流程宁夏在线咨询 2023-06-15第一步:发布征地通告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
-
拆迁过程中哪些程序应该听证青海在线咨询 2022-06-0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36条规定: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
-
农民组织征地听证的程序贵州在线咨询 2021-07-05市征地拆迁办对辖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的征地材料进行审查,拟订《征地听证告知书》,报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后,由辖区人民政府将《征地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者及相关权利人;对申请听证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召开征地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