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订立须注意事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0 02:49:32 309 人看过

一、保管合同订立须注意事项

签保管合同应注意:

1.双方达成协议后须寄存人将保管物送保管人;

2.保管凭证应记载的事项要明确;

3.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应明确保管物应支付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二、保管合同到哪里起诉

因保管合同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到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三、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仓储保管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

1.货物的品名和品种;

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n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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