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市场除了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股价等侵权行为外,还出现了老鼠仓,假重整、真逃债和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兑现股改承诺等新的证券侵权行为。在3.15来临之际,证券专业的法律人士——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对此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支招证券维权途径。
老鼠仓猖獗:操纵市场该当何罪?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说,所谓老鼠仓行为,是指违法者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利用自己或相关亲友、关系人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一定高位后让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的行为。
从某种角度讲,老鼠仓也是一种操纵股价的行为。宋一欣说,所谓操纵股价是指少数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普通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宋一欣说,对于老鼠仓行为的惩处,已成为证券市场与司法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但目前仅限于上海制裁与行政处罚,对于如何使基民与股民积极参与到反老鼠仓行为的民事维权中来,如何让权益受损的基民或股民追偿损失,确定老鼠仓行为的责任人及连带责任人,如何分别在投资关系或信托关系条件中确定因果关系、举证责任,都是法律与司法解释亟待解决的课题。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设180条第四款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该罪最高可被处10年有期徒刑。同时,全国人大着手开始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最高人民法院亦着手起草涉老鼠仓行为的司法解释。
投资者也可依法起诉,要求操纵股价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并赔偿投资损失。宋一欣说,200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上发表讲话,明确表示根据《证券法》,投资者因操纵股价而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相关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相关的司法解释目前正在起草中。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纠纷案由。
假重整、真逃债:破的是谁的产?
宋一欣说,作为一项重要的商事基本法,新《破产法》实施三年多以来,在依法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务风险,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维护市场运行秩序,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新《破产法》的亮点之一就是设立了重整制度,规定了破产重整程序,这有利于上市公司的重组。截至目前,已有30多家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依照法律保护程序,将尚未审结的或有的债归于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诉讼保全措施被解除,对债务人的执行被中止,对个别刑事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停止履行,等等。的确,通过破产重整程序,最大限度地为债务人豁免了债务,为其提供了重生的机会。但这一切措施都不应当以牺牲其他利益主体的债权人、出资人、关联企业乃至债务人职工合法权益为代价,而使债务人、控股股东、重组方借破产重整程序而自肥。宋一欣说,否则,就违背了新《破产法》立法的本意与初衷。
但事实上已经出现了这样的现象,举例来说,债务人不符合法定重整条件的,却被裁定准予破产重整;债务人宣称无力清偿债务之时,居然有闲款超比例竞拍子公司财产,并将优先债权变成普通债权而影响普通债权人利益;指定的破产管理人,被债权人斥责为其表现有失公正;未经债权人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居然上了法院的批准裁定书中;同样的普通债权,居然可以按金额大小而分列之,普通债权若干万元以下(含本数)按100%清偿,若干万元以上按5%清偿,显失公平等等。
在谈到目前出现的上市公司以假重整、真逃债方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且有蔓延势头时,宋一欣认为,对假重整,真逃债行为,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多管齐下,合力防范,即进一步完善与细化破产法律制度、尽快出台破产法司法解释,加强法院对破产重整申请人、债务人、控股股东、重组方、破产管理人的规制及依规定、依程序办事的监督,加强债权人、出资人(非控股股东)、关联企业乃至债务人职工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发言权、异议申请权与司法救济权,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时的检查、指导与监督,加强中央政府有关监管机构及地方政府对债务人、控股股东、重组方在破产重整过程中行为的监督与规制。
而作为利益主体的债权人、出资人、关联企业乃至债务人职工也应积极主动地学法、知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或在破产重整过程中聘请专业律师为自己主张权益、保障权益。
股改承诺言而无信:先反映后起诉!
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说,在股改的时候,大股东为换取非流通股的流通权,往往承诺分红、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几年之内的业绩保证等。当上市公司已进入承诺履行期,达到履行承诺的条件时,却出现了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兑现承诺的现象,对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造成损害。
许峰建议投资者从以下途径进行维权:向监管机构举报,通过行政手段督促大股东履行股改承诺。在中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中小股东向证监会及各地证监局、证券交易所等机构进行举报,大股东涉及国资的,可向国资委等部门反映,请求该类机构对大股东股改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调查,督促大股东履行股改承诺,是最为直接、快速和有效的手段。事实上证券监管部门也已经通过责令整改等形式对未履行股改承诺的一些大股东施加了压力,应该说最终结果会比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好很多。
中小股东可以虚假陈述为由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大股东直接赔偿给中小股东损失,这也是一条维权之路。许峰说,由于该类诉讼因赔偿结果直接归属到中小股东本身,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也容易调动中小股东的积极性。至于股东代表诉讼这条维权途径。许峰认为可以一试。
再说,毕竟诉讼从准备、起诉到受理、审理、判决等各个程序走完,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尚不说最终结果输赢,即使真正打赢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官司,可能中小股东也早已抛掉涉案股票,结果跟自己没有任何关系了。许峰说。
基于上述维权途径的优势和劣势,许峰认为,中小股东在遭遇大股东违背股改承诺后,如果与上市公司沟通无果,建议首先考虑合力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反映,无法得到有效回复或该类机构未采取有效行动的情况下,最后再考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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