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单位车辆船舶车船税征收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地[2009]244号)文件精神,现将2009年度单位车船税减免税问题有关注意事项明确如下:
一、奥运限行减征范围及减征标准
1、减征范围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北京市交通保障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8〕26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停驶机动车减征车船税的通告》(京地税地〔2008〕169号)文件规定停驶的车辆可减征停驶期间车船税。
2、减征标准
2008年9月20日(含)之前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且在7月1日-9月20日期间停驶的机动车,均减征2008年度7、8、9三个月的应税税额。对于2008年7月1日(含)起新购机动车,自车辆登记之日起,按月减征自登记当月至停驶月止的车船税。
二、交通限行减征范围及减征标准
1、减征范围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39号)文件规定限行的车辆可减征限行期间车船税。
2、减征标准
2009年4月10日(含)之前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手续且在2008年10月11日至2009年4月10日停驶的机动车,均减征2009年度一个月应税税额。
三、减征税款的计算
(一)车辆减征税额的计算
1、凡于2008年7月份(含)之前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并符合京-政发〔2008〕26号及京-政发〔2008〕39号文件规定的停驶机动车,减征2008年7、8、9三个月的应税税额及2009年一个月的应税税额。
2009年应纳税月份数=8
2、凡于2008年8月份(含)之后2008年9月20日(含)之前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并符合京-政发〔2008〕26号及京-政发〔2008〕39号文件规定的停驶机动车,按月减征2008年自登记当月至停驶月止的车船税及2009年一个月的应税税额。
2009年应纳税月份数=12-2008年自登记当月至停驶月止的月份数(1≤月份数≤2)-1
3、凡于2008年9月21(含)之后2009年4月10日(含)之前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并符合京-政发〔2008〕39号文件规定的停驶机动车,减征2009年度一个月应税税额。
对于2009年1月(含)以前购买的车辆,2009年应纳税月份数=11。对于2009年2月(含)之后2009年4月10日(含)之前购买的车辆,2009年应纳税月份数=12-车辆登记月份
(二)过户车辆减征税额的计算
鉴于2008年车船税已依照《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正常征收,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停驶机动车减征税款在纳税人缴纳2009年度车船税时予以抵扣,其中
1、2008年度过户的车辆,由购车单位享受车船税减征政策,购车单位可在申报2009年车船税税款时予以抵扣。
2、2009年度过户的车辆,由车辆原单位享受车船税减征政策,车辆原单位可在申报2009年车船税税款时予以抵扣。
对于京-政发〔2008〕39号文件中规定的停驶机动车减征税款,由现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在缴纳2009年度车船税时予以抵扣。
(三)申报税款的计算公式
2009年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2009年应纳税月份数
过户车辆:应纳税月份数=12-享受减征应税税额月份数
四、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
单位纳税人应于2009年申报纳税期限内自行计算减征税额,并在申报缴纳时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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