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竞争法的几个基本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4 16:35:23 345 人看过

一、竞争法的概念和特点对于竞争法的定义,学者们见仁见智,观点不一。有人认为,竞争法“不是单一性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是指“调整竞争关系的各部门法规范构成的有机统一的国家权力控制体系”。也有人认为,竞争法是指“以商品交换中的竞争关系作为调整对象,以保护竞争为主旨,并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作为核心内容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毫无疑问,这些概念有其合理的成分,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将法律等同于“国家权力控制体系”,既不准确,也不符合法律的特征。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而不是一种权力。将竞争法的调整对象限定为竞争关系,无法涵盖竞争管理的内容,而竞争管理关系却恰恰是各国竞争法调整的重点。概念是对客观事物一般的、本质的特征的反映,是对事物共同特征的抽象和概括。竞争法的概念必须反映竞争法的本质特征。按照一般理解,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不正当竞争和垄断都是市场竞争过程中出现的违反公平竞争规则的行为,都会给市场竞争秩序带来危害。竞争法就是要通过查处这些行为,来规制市场主体的竞争活动,创造一个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规制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是竞争法最本质的特征和最基本的任务。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给竞争法下定义:竞争法是指为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而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按照传统的以调整对象作为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方式来定义:竞争法是调整市场活动中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以及管理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与其他法律相比较,竞争法具有以下特点:

1.适用对象的多样性。竞争是一种市场行为,是经营者之间所发生的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而进行的行为,竞争关系是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的经营者之间基于竞争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竞争法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经营者。但同时,竞争法也适用于部分管理机关,因为,经营者之间的竞争行为,是一种自发的行为,需要通过“有形的手”来加以制约,以避免无序的竞争所带来的社会资源的浪费。规定竞争管理机关的权利义务,是竞争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2.调整方法的复杂性。调整方法是特殊法律部门特殊原则的集中体现。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允许任何一方享有凌驾于他方之上的特权,因此,民法的调整方法只能是自愿和平等;行政法是规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其调整方法是当事人的命令与服从。竞争法调整的对象包括了竞争关系和竞争管理关系两个方面,而这两种关系中,前者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后者属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如果用简单的一种方法来调整这两种完全不同的关系,显然是不可能的。竞争法既用自愿平等的方法调整着横向的关系,又用命令和服从的方法调整着纵向和竞争管理关系,“竞争性调整正是这种被动性适应和主动性竞争的混合”。

3.法律内容的交叉性。竞争法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它决定了竞争法的内容有它自身的特点和相对的独立性。然而,竞争关系作为一种经济关系,其涉及面相当广泛,与其它经济关系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这就导致了竞争法在内容上相对独立的同时,又形成了与其它法律的相互交叉与相互渗透。例如,不正当竞争行为典型表现形式之―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既为竞争法所禁止,也为商标法所禁止。又如,竞争法所禁止的虚假广告宣传,它同时也是广告法的重要内容。从世界各国的竞争立法的内容上看,一般都会出现与民法、商标法、专利法、广告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交叉性。

4.法律责任的综合性。建立有效的竞争机制,为竞争主体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是竞争得以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前提条件,而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追究违法竞争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是保护合法的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的有效保证。因此,法律责任是竞争法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违反竞争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一种综合性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行为人对因其违法竞争行为造成特定的竞争对手损失时,对特定竞争对手所承担的责任。由于责任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这种责任所体现的主要是补偿性。行政责任是国家竞争管理机关对违法竞争法的行为人依法采取的制裁措施,是行为人对国家所承担的责任,责任的标点主要表现为惩罚性。刑事责任是国家审判机关对于严重违反竞争法律制度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给予的刑事制裁措施,是行为人所应承担的一种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6日 01:3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竞争相关文章
  •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问题
    我国经济体制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的转变过程中,引入了竞争机制,自由竞争逐步开展并深入。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竞争规律一方面在促进生产力发展与社会经济资源优化配置方面产生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出现了以追求高额利润为目的的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最常见的表现形式之一,便是以假冒、仿冒甚至剽窃他人智力成果的手段来侵害竞争者的利益,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市场经济离不开竞争,没有竞争的市场不能称其为真正的市场。竞争就像氧气,使得市场中各种鱼儿,即经营者得以生存。关键词:竞争反不正当竞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灵魂是竞争。我们在充分肯定竞争能够产生积极效应的同时,也必须要充分认识到竞争还可能导致消极后果。一是竞争的优胜劣汰会使生产和资本趋于集中,在一定范围内的集中会带来规模经济效益,但超过一定限度便可能造成垄断而窒息竞争。二是竞争中必然会产生不正当竞争。对
    2023-06-12
    205人看过
  • 论受贿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受贿罪/构成要件/司法适用内容提要:新刑法中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理解为利用本人的职权便利,可以是将来的职权便利,但不包括所谓“过去的职权便利”。刑法第163条第3款规定的索贿构成受贿罪,应当以第385条的规定为标准。“为他人谋取利益”,从利益的实现方面来看,包括意图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正在为他人谋取、尚未谋取到利益,以及已为他人谋取到利益。间接受贿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与第三人职务之间存在制约关系为前提,为请托人所谋取的
    2023-06-11
    436人看过
  • 合同变更制度基本理论问题
    一、合同变更的基本理论问题分析我国民法理论认为,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内容予以改变的现象。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合同主体的变更,不论是变更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对此种变更,理论上将其作为合同转让的研究对象。由此看来,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根据合同内容的变更是否影响合同的同一性,又将合同内容的变更区分为债的要素的变更(有的学者直接称为合同标的变更)[1]和非要素的变更。债的要素的变更,是指给付发生重要部分的变更,由此导致合同失去同一性。一般认为,债的要素变更指的是合同标的变更。非要素的变更,指的是未使合同失去同一性,包括,但不限于是标的物的数量的增减、履行地点
    2023-06-08
    116人看过
  • 社会保障税的几个理论问题
    一、社会保障税的转嫁与归宿问题各国普遍规定社会保障税由雇主和雇员分别根据雇员的工资收入按率缴纳。那么社会保障税的转嫁与归宿情况是怎样的呢?首先,雇员所缴纳的社会保障税无法转嫁,只能由自己承担税负。在社会保障税比较完善的国家,这项税收的覆盖面非常大,以至于几乎每种行业和职业的工薪收入者都必须缴纳。以美国的OASDHI税为例,除了极少数工人外,这种税几乎覆盖了所有私营成分的工人,公营事业的职员也有自己的提存退休制度。另外,州和地方政府雇员也可以参加州和地方保险计划。总之,由于社会保障税课征的普遍性,雇员没有通过迁移来逃避税收的积极性。也就是说,雇员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同个人所得税一样是一种直接税,无法转嫁。其次,也是争议比较大的是雇主所缴纳的社会保障税的转嫁情况。这里我们假设不存在工会这样的组织,也就是说工资可根据劳动力的供求关系而相应调整。在这个问题上常见的观点是雇主所缴纳的社会保障税是以提高产
    2023-05-04
    442人看过
  • 浅论新保险法亟待明确的几个问题
    新保险法在社会期待中如期于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通过,并将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新法通过后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切关注,专家学者不懈探讨解读,保险公司开始贯彻学习,可以说是赞扬声不绝于耳。但是还是应该冷思考一下,从来就没有什么灵丹妙药,保险法同样不是,靠一部法律来解决复杂保险关系的所有问题显然是不现实的,更何况新法还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新保险法从贯彻实施的角度而言,仍然有许多不明确的地方,亟待有关部门予以明确。笔者试着从实务的角度来提出问题。一、新法能否惠及既有保险消费者对于10月1日新法生效前签订的保险合同,该如何适用法律?这是一个问题。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法理原则,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对于新保险法生效后的消费者而言,新法无疑是对消费者权益的福音,然而已经签订了保险合同尤其是长期寿险合同的消费者不能
    2023-04-23
    306人看过
  • 竞业禁止法律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又称同业竞止,是指特定地位的人或掌握原从业的公司(企业)的人,在解除雇佣、劳动关系后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实施其所服务的营业具有竞争性质的行为。正确理解竞业禁止的内涵及分类,对正确适用法律,促进公司、企业持续性地稳健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一、竞业禁止分类与适用范围的问题竞业禁止是防止竞业人对原从业的公司(企业)之利益产生冲击,为了维护原公司(企业)利益而设制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散见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正确对竞业禁止进行科学分类,有助审判实务中正确适用。1、根据主体范围的不同,竞业禁止分为一般主体的竞业禁止与特定主体的竞业禁止。《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竞业的主体是全体合伙人成员具有一般性,这是对一般主体的竞业禁止。公司法第59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
    2023-06-09
    374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总则条款,法律规范过于原则、抽象,内容涵盖不完整,操作性差这部法律明确将11种行为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那些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就不能被视为不正当竞争。然而,由于人们的认识能力有限,特别是人们不可能预见到未来出现的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了能够及时阻止这样的行为,法律上就应当有一个一般性的规定,或者称为总则性的条款。即便法律对某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做出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仍然可以使用总则性条款来处理案件。这即是说,总则性条款既可起到“兜底”的功能,弥补其他条款的不足之处;又具有和其他条款“竞合”的功能,即它们和具体行为的条款不是相互排斥的。1、该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概括不完整该法忽视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特征,对实际执法工作约束较大,对实践中出现许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具有不正当竞争性,但不属于其所列的11种行为无法规制。比如传销活动就应被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传销是指行为人在
    2023-06-08
    415人看过
  • 关于带薪休假的几个基本问题的认识
    带薪休假本是职工的权利,这不仅是有利于职工,从根本上说也是有利于企业的。然后,在理论上却是存在着很多的模糊认识,在实践中往往也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笔者就带薪休假的几个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一些建议。一、带薪年休假的性质认识问题第一,带薪年休假是职工休息权的一个基本内容,这也是现代社会文明国家通行的基本劳动制度。从法律的角度讲,这是职工的劳动权利,那么,对用人单位而言即是一项法定的义务。职工的这项权利,只有用人单位这个义务人依法履行其相应的义务,才能得到实现;否则,就很难得到实施。用人单位不履行此项法定义务是一种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依法应当被追究经济责任第二,从劳动经济学的理论言之,带薪年休假不仅有利于职工,更有利于用人单位。职工的休息实际上是劳动力的恢复的过程,职工的体力和脑力得到充分的恢复,是保障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说,用人单位理应明智地保障职工的带
    2023-06-09
    118人看过
  • 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几个问题
    内容提要:本文将实践中发生的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加以梳理,提出相应的观点,期望对公司决策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我国新公司法第72条和第73条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但仍有几个问题没有明确,需要进一步探讨。1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中同等条件的确定标准问题按照公司法规定,同等条件是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实质性要求,所以同等条件的确定标准十分重要。一般认为,同等条件即等同于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最后确定的交易条件。但这样的确定标准存在显而易见的弊端,有学者已经对此发出了质疑。因为转让方与受让方的交易条件只有在签署协议以后才能最终确定,假如此时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话,将使转让方被迫陷入双重买卖的尴尬境地,这就给交易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性。另外,交易成本高企也是一个不能忽略的
    2023-06-09
    445人看过
  • 国家赔偿案件讨论中的几个问题
    在国家赔偿案件办理过程中,均能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职责,认真组织讨论司法赔偿案件,保障合法、规范地审理司法赔偿案件。但在国家赔偿案件的讨论中,也存在着不少加深认识的问题,认真对待,不断探索,进一步进行规范。一、对国家赔偿审判组织及相关机构性质的认识赔偿委员会是法定的司法赔偿案件审判组织,也是审判机构,赔偿办是赔偿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国家赔偿案件的办理及相关工作。审判委员会从法律上来说,应是赔偿委员会的上位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和赔偿办均应执行。个别法院没能正确认识赔偿委员会、赔偿办和审判委员会各自的性质和职能,没能理清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有的认为赔偿办就是国家赔偿案件的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不是国家赔偿案件的审判组织等,在认识上存在有一定程度的混乱现象。对于赔偿办、赔偿委员会和审判委员会性质和职能设置的正确认识,对审理好国家赔偿案件有着基础性的指导作用。
    2023-06-06
    177人看过
  • 论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几个问题
    一、同种商品的认定同一种商品与类似商品是商标法中的重要概念。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参照,存在三类商品,即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同一种商品、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类似商品、其他商品,因此,也就相应地存在两个界限,即同一种商品与类似商品之间的界限,类似商品与其他商品之间的界限。在商标法中研究的重点是类似商品与其他商品的界限问题,而对同一种商品与类似商品之间的界限则没有给予更多的关注。这是由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决定的。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也就是商标禁止权的范围,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权利。具体而言,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以下四种行为:(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2)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3)未经商标注册人许
    2023-04-06
    105人看过
  • 关于对《刑罚目的论》几个问题的浅析
    刑罚目的是刑法理论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他对于刑罚的创制与适用,都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刑罚目的指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的目的,即国家制定刑罚,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劳改机关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所要达到的目的。西方关于刑罚目的的学说有应*义、预防主义、折衷评议三种学说。应*义主张对于犯罪者,施以复手段。应*义又分为神意应*义、道义应*义、法律应*义三种学说。预防主义又称相对主义或功利主义,有一般预防主义、特殊预防主义和双面预防主义三种学说。折衷主义又称综合主义,即以刑罚的本质为对犯罪的应,同时要求应当实现刑罚诸种目的的学说。我国刑法学者有的主张刑罚的应目的,有的主张刑罚的预防目的,有的主张刑罚目的的是应与预防的有机统一。笔者认为,折衷主义是可取的。在刑法的立法、司法、执行阶段,对刑罚目的应有所侧重。刑罚目的是刑法理论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他对于刑罚的创制与适用,都胡着直接的指导意义。有些国
    2023-06-12
    461人看过
  • 试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问题研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了该法的内容及整个调整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或总的指导方针,是国家处理有关消费者问题,对相关社会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司法以及消费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本宗旨。主要有以下几大原则:1、国家对消费者特别保护的原则从法律地位上看,消费者和经营者都属于平等的民事活动主体。可以实际的生活中,在商品交易以及服务的过程中,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消费者是分散的个体,而经营者多数是有组织的经济实体,有些甚至是经济实力非常雄厚的企业,而消费者经济能力相对较弱又缺乏专业的辨别商品或服务的技术知识。再者,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主要是以满足其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为目的,而经营者关心的是能否给其带来经济效益,两者之间利益需求的差异,必然要求给消费者以特别保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
    2023-06-07
    166人看过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1998)
    (1998年4月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一、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几个问题1.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企业人才流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2.对劳动者的工伤认定有争议的,应由劳动行(1998年4月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一、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几个问题1.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企业人才流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2.对劳动者的工伤认定有争议的,应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的,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伤认定纠纷,法院不予受理,是否包括工伤行政争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呢?3.劳动者死亡后其家属为补助等福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家属可作为一方当事人参加劳动争议诉讼。4.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附件中约定用人单
    2023-06-09
    139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竞争
    词条

    竞争是指个体或群体间力图胜过或压倒对方的心理需要和行为活动。即每个参与者不惜牺牲他人利益,最大限度地获得个人利益的行为,目的在于追求富有吸引力的目标。 划分了公平竞争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限,为市场主体的竞争设定了共同遵循的行为标准。对于在市... 更多>

    #竞争
    相关咨询
    • 注册资本认缴的几个基本问题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8-21
      (1)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知,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由股东自己约定,法律不做限制。关于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根据目前注册资本制度是认缴制度,也就是说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局不再需要验资报告,而且注册资本金额的多少以及注册资本认缴的期限都是由股东自行约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就可以了。所以,关于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的规定就是由股东自行约定。 (2)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并不是越长
    • 题上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20
      1、可能是个力对A、B简化后,主矩为零,主失不为零,且A、B均通过该主失;不可能是力偶如果是力偶,对任何一点简化后都是力偶,这不题目条件不符;可能是平衡对A、B点简化主矩为零,主失也为零,不就平衡了吗2、平衡假设A、B、C三点。已知对A点主矩为零,若主失也为零,则必平衡;若主失不为零,则主失一定过A点。将该主失(此时主矩为零)再向B、C点简化,因为A、B、C三点不共线,对B点和对C点的主矩必然有一
    • 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几个问题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分析毁坏财物的毁坏是使用性能的毁坏而不能偏面的理解成物理形态的毁坏,比如你用别人的饭盒当尿壶用白天给别人洗干净了,这个虽然从物理形态上来说没有毁坏,从一般人的观念上来说饭盒的使用性能受到毁坏也定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对故意的定义是当事人明知或应当明知的情况下积极追求
    • 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的几个基本问题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7-30
      合同的效力判断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比如说:合同的未生效,效力待定,可撤销,可变更,无效等等。 有可能是整篇合同的效力状态不定,也有可能是其中的几个条款的效力状态不定。 合同有效需要具备的条件有: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合同行为能力和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这是当事人了解和把握合同的发展状况及法律效果的基本条件。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缔约人的表示行为应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
    • 关于辩论题的辩论问题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17
      对此有个常规的辩题,我们见诸报端的多是法学家的辩论,而且辩论现仍悬而未果;同时,伦理学家却保持了前所未有的沉默。那就是: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一条众所周知的“双倍赔偿条款”,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的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一倍。”于是,社会上便产生了以王海为代表的“职业消费者”,他通过知假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