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各区县安监(管)局: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就特种设备事故受理、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各区县安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就特种设备事故受理、调查和处理的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暂行意见:
一、受理调查主体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人员伤亡的,由安监部门会同同级质量技监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造成非生产经营单位人员伤亡的,由质量技监部门会同同级安监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3.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以及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由质量技监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必要时,同级安监部门可以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4.发生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事故,以及需要调整联合调查组牵头部门的,由质监部门商同级安监部门后确定。
二、受理调查分工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1-2人死亡以及重伤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监局会同同级质量技监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受理。
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3人以上(含3人)死亡的,由市安监局会同市质量技监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受理。
3.市安监局直接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人员死亡或重伤的,由市安监局会同质量技监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受理。
4.发生除上述规定之外的特种设备事故,由质量技监部门受理或会同有关部门受理。
三、受理调查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4.《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
5.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四、联合调查重点
1.安监部门主要负责伤亡事故原因和涉及与事故有直接关联的管理因素调查。
2.质量技监部门主要负责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管理和技术方面的因素调查。
3.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技术鉴定。
4.根据调查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五、行政处罚执行
1.需要对事故报告进行行政批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经调查分析认定事故单位和事故直接人有违法行为的,依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情形进行行政处罚:
(1)无人员伤亡或造成非生产经营单位人员伤亡的特种设备事故,由质量技监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2)造成生产经营单位人员伤亡的特种设备事故,由安监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信息通报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质量技监部门或安监部门接报后,应及时互相通报,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按受理调查分工的范围,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工作。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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