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驳回金女士的诉讼请求。
专家在秀洲法院了解到,此案中的金女士与莫先生于2010年1月登记结婚,2011年8月生育一子,2013年2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在离婚时约定,儿子由莫先生抚养,随莫先生生活,金女士可每周探视儿子一次,探视的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两人离婚后不久,为探视儿子的具体时间时常发生争执。2014年5月的一天,金女士带走儿子后未送还给莫先生。莫先生在向金女士索要儿子未果的情况下,于同年6月中旬的一天傍晚,在金女士住处的小区附近,从金女士的母亲处强行将儿子抱走。两天后的下午,金女士的母亲在小孩上学就读的幼儿园,强行将孩子抱走。之后,莫先生为孩子的抚养权事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2月的一天,金女士在法院写下保证书,承诺于2015年2月底前将孩子送还莫先生。但在2015年2月底,金女士未履行自己的承诺,而是向法院提起了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诉讼,要求将儿子变更由自己抚养。
秀洲法院在受理金女士的起诉后,经过调解,双方各执己见,都坚持要求抚养儿子。最终,法院于2015年5月8日判决驳回了金女士的诉讼请求。金女士提出上诉,日前,中级法院作出维持一审的判决。
该案的承办法官解释说,案中的金女士和莫先生在离婚时,约定了孩子由莫先生抚养,双方都应自觉遵守。如果要变更抚养关系,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有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的情况。同时,金女士是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孩子抱走,且拒绝送还,在执行过程中,又不履行自己的承诺,因此,其诉讼请求当然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如果想变更孩子抚养权时,应该怎么做呢?该案的承办法官表示,双方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通过行使探视权,关心、照顾孩子,即使认为有充分的理由,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也应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而不能擅自强行抱走孩子。
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情况有哪些?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1.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限制。
新规定列举了四种债权请求权,当事人对这四种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四种债权请求权分别是: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2.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时间。
当事人应当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需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该证据必须是新的证据,二是该证据能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何谓新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或者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最长时间是二十年,二十年内权利人随时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超过二十年后,法院就不予处理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在一审期间,并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那么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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