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8:16:25 401 人看过

一、机构职责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结合全区实际拟订相应政策、行政规章,编制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订相应的行政规章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制订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的规范。

(三)拟订全区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全区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

(四)制订职业技能鉴定政策的实施办法,组织执行国家有关职业证书制度;制订劳动预备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制订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政策、措施;协调、指导全区的工人技术考核工人。

(五)贯彻执行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规则;制订有关劳动争议处理和争议仲裁的地方性实施办法;依法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国家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规定,拟订实施办法。

(六)组织指导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负责政策性安置和工人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国家和省级企业劳动模范。

(七)拟订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调节措施;拟订企业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有关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中直、区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八)根据国家有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的基本标准,拟订实施办法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九)制订全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订全区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制订全区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一)承担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二)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和标准化工作。

(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界的其他事项。

二、领导介绍

泽西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副厅长

祁维国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

蔡宜田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董英申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李潮明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三、内设机构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内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

负责厅机关及厅属单位的综合协调和政务运转工作;负责领导交办和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厅机关的文秘、财务、资产管理、审计、保卫、信访工作;编制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厅机关和厅属事业单位干部的人事教育工作;负责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党务、纪检、监察和工青妇工作。

(二)法规处

负责制订全区劳动社会保障法规规章;负责劳动社会保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涉外法律事务工作,承办区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的办复工作;承担劳动社会保障各项工作的调研任务和普法宣传工作。

(三)劳动工资处

拟订全区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规范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办法;负责政策性安置和工人调配工作,参与国和自治区级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拟订有关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负责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信息网络管理工作及标准化工作;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审核中直、区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

(四)劳动争议仲裁处

负责中直、区直用工单位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鉴证工作;根据国家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制订地方性实施办法,负责综合管理和协调,指导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按规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参与地(市)管理的重大、复杂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承办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培训就业处

拟订促进全区城乡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的基本政策、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拟订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协调指导全区的工人考核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指导管理全区职业培训机构;拟订外来人员就业和境外人员在我区就业及我区人员境外就业的管理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承办自治区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社会保险处

拟订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政策、标准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进行审核;负责按规定审批工人退休工作;组织拟订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鉴定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鉴定机构的管理规则;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兼办自治区保险中介组织的日常工作。

(七)监察处(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负责制订全区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和社会保障政策咨询服务工作规则;依法办理区直企事业单位用工年审;受理违反劳动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制度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法处理因劳动关系问题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负责承办涉及劳动保障监察的政策咨询、信访及统计工作;指导各地(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承担各地(市)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行政执法监察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依法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劳动社会保障规章制度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察;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等情况进行监察;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参加各种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依法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执行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进行监察;依法监督检查各项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负责12333热线电话服务工作。

四、直属事业单位

(一)西藏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

(二)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三)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五、政府规章

六、规范性文件

七、重点工作

八、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各类报告

九、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数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6日 17: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文章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劳动人事)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的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行使职权,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2001年5月2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地、州、市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组织本部门、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和从事社会保险事务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及本《通知》规定,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处理办法,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构,配备得力人员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复查机构,要认真履行复查职责;确定
    2023-04-22
    422人看过
  •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解读劳动合同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铁饭碗,只要符合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昨日首次正式解读《劳动合同法》,曾参与起草该法律的专家们,为企业和劳动者释疑解惑。无固定期合同铁饭碗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是会上商讨的焦点。很多企业和劳动者都误以为,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就不能再解聘员工了。对此,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无固定期”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而是终止的时间没有确定。该负责人指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固定工和“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单位不能两次试用同一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规定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管是用人单位解除还是劳动者解除,该用人单位再次招用该劳动者时,不得再约定试用期;2.试用期结束解除或者终
    2023-06-05
    135人看过
  • 西藏自治区物价局、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地(市)物价局、司法处(局):近年来,由于公证服务成本普遍提高,加之公证机构作为中介机构职能的转变,原有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已不适应我区的实际情况,为促进公证服务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精神,在征求部分地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公证服务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分别见附件(一)、(二)。二、公证服务收费属国家管理的收费项目,各地不得越权审批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三、公证中介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价格政策者,由物价部门进行查处。四、公证机构在实施收费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西藏自治区收费许可证》,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执行。附件:(一)国家
    2023-06-06
    101人看过
  •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废止劳办计字[1990]21号文件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局,社保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废止劳办计字[1990]21号文件的通知》(劳社厅函[200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0年四月四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废止劳办计字[1990]21号文件的通知劳社厅函[200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经研究,决定废止《劳动部办公厅对
    2023-06-09
    384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病诊断及工伤认定有关问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文号: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2004年6月7日自治区卫生厅成立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并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职业病诊断认证机构,批准其对尘肺、职业中毒与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布氏菌病四类职业病进行诊断。宁夏回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自治区卫生厅自《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发布以来,我区第一批认证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自2004年6月7日起,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对用人单位确诊为职业病的职工申报工伤认定时,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宁夏回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上述职业病范围内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方可认定为工伤。超出上述职业病诊断范围的职业病诊断以及未经自治区卫生厅认证的医疗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劳动保障行
    2023-05-03
    193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西城区劳动保障局、区建委、区工会《关于加强西城区建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人事局: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规范管理的力度,是从根本上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重要举措。西城区劳动保障局为在本辖区内加大规范建筑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力度,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解决建筑业企业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有关劳动政策法规,经与区建委、区工会协调研究制定了西城区加强建筑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具体办法,此办法对各区(县)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的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现将西城区《关于加强西城区建筑行业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的具体做法转发给你们,供各区(县)借鉴。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处二00四年六月四日附件:关于加强西城区建筑行业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西劳社发[2004]23号)西城区各建设、施工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
    2023-06-09
    188人看过
  • 西藏自治区医保报销政策
    西藏医疗保险报销比例1.在职和退休人员住院治疗费用报销标准共付段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起付线以上至2万元93%;2万元至4万元96%;4万元以上98%2.跨省安置退休人员住院治疗费报销标准在藏实际工作年限统筹基金支付比例。20年及以下85%;21年至30年90%住院医保报销流程医保报销流程:1、生病住院三天内,凭医保卡或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到医院医保办办理医保联网手续,出院时直接到医院医保办办理结算手续;2、外伤住院三天内,持医保卡或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到医院医保办办理医保联网手续。经市(区)医保部门调查后,符合医保报销条件的,出院时到医院医保办办理结算手续。没有调查清楚或有异议的,出院后可以带着病历、发票、结算单、本人建行存折复印件等文件交市医保部门调查,再交城镇居民医保管理部门报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
    2023-07-16
    137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失业人员就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劳动人事)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地税局、兵团各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新党发[2000]10号)精神,促进兵团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现就兵团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优惠政策补贴通知如下,请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一并遵照执行。一、兵团城镇失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后,在兵团管辖范围内被用人单位招聘录用或合伙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在确定劳动关系或办理营业许可手续后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和与用人单位确定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营业许可证明到就业所在师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办理《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优惠证》,并经所在地地税部门盖章确认后,与自治区城镇失业人员同等享受优惠政策。二、兵团城镇失业人员按
    2023-06-10
    331人看过
  •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丘陵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重点工作的意见
    成都、自贡、泸州、德阳、绵阳、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达州、巴中、雅安、眉山、资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丘陵地区经济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04]3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丘陵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增强做好劳动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好劳动保障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丘陵地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建立健全劳动和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地区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突出重点,突破难点,不断开创劳动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的新局面。二、分类指导,统筹做好丘陵地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2023-06-09
    427人看过
  •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1999]90号复函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事劳动保障(人事劳动)局:现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9]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9]90号吉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用人单位无理阻挠或拒绝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如何予以行政处罚的请示》(吉劳监字[1999]5号)收悉,经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现答复如下: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监督检查的行为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中关于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
    2023-06-09
    268人看过
  •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中华全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领导同志及有关司局、部门负责同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纪要》已经双方领导审定签发,请遵照执行。二00一年八月八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纪要2001年6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中华全国总工会,就进一步加强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举行联席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尉健行同志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领导张左己、王东进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全总领导张俊九、孙宝树、李奇生、纪明波、周玉清、董力和李永海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报了近期贯彻劳动法工作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全国总工会通报了参与协调劳动关系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了政策建议。尉健行同志在讲话中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对加
    2023-06-09
    265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陕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请示的答复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送来的《关于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请示》(陕劳社字〔2002〕2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对《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十条如何理解问题。《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这里“十五日”、“三十日”的期限规定不是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时效。对于超出这一期限工伤职工或其家属提出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二、《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是指第一次核发供养亲属抚恤金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则不受此规定限制。特此答复。
    2023-04-22
    484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2005年6月14日)为进一步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全面建立和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按照自治区建设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建
    2023-06-10
    286人看过
  • 社会保障与劳动保障的区别
    一、社会保障与劳动保障的区别1、劳动保障,指劳动者不能继续从事劳动或暂时中断劳动,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2、社会保障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二、社会保障的功能1、社会保障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保护器社会保障的功能之一就是在劳动力再生产遇到障碍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家属以基本生活、生命的必要保障,以维系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从而保证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2、社会保障是社会发展的稳定器通过社会保障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适当缩小各阶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避免贫富悬殊,使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能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3、社会保障是经济发展的调节器社会保障对经济发展的调节作用主要体现在对社会总需求的自动调节作用。在经济萧条时期,一方面由于失业增加、收入减少,用于社会保障的货币积累相应减少;另一方面,因
    2023-04-12
    131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类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有四种类型,中国与外国合资经营的企业、中国与外国合作经营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更多>

    #外商投资企业
    相关咨询
    •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劳动合同书具体内容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18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一致同意签定本酒吧服务员劳动合同。 第1条:合同期限 1)甲方聘用____________为俱乐部________
    •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定是什么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6-18
      山东省社保网上查询 山东省直管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点击进入查询 说明:可以查询省级经办的省直管企业养老保险及医保个人帐户查询,并链接各市的社会保险经办的查询端口,经登陆后就可以查询单位和个人的信息。 缴费基数查询养老待遇查询 其他查询方法: 1、窗口查询: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社保卡号到当地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查询; 2、本站查询:点击底部您所在的参保城市进行查询; 3、电话查询:拨打山东省12333
    •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司法解释有哪些具体参考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7-27
      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象,按照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包括:新招用的劳动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所谓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是指根据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和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以下人员: ①存在着劳动关系而没能履行劳动义务的特殊人员。例如,用人单位的“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请长期病
    • 正确区分劳动保障与社会保障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01
      从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的关系来看,前者以针对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而设立,后者针对生活风险而建立,不考虑主体的差异,因此社会保险是劳动保障的内容之一,但不是全部。社会保险的关系主题是劳动者和用人者的时候,也才属于劳动保障的内容,两者是区别但是有交叉。
    •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怎么写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6-18
      他想参考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范本,可以看看: 一、合同期限(一)合同期限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1、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二)试用期限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1、无试用期。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