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发行商名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9 14:16:09 159 人看过

公司债券发行人可以是公司,也只能是公司,但并非所有公司都有资格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从公司主体角度来看,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应当依据市场需求预判和自身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来发行债券,即量力发行。

中小板上市,对发行人有什么要求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我国主板和中小板上市条件及程序如下:

第二章发行条件

第一节主体资格

第八条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第九条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一条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三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二节独立性

第十四条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第十五条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第十六条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第十七条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第十八条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第十九条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条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第三节规范运行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二十四条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三)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四)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第二十七条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四节财务与会计

第二十八条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第二十九条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三十条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四)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第三十四条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第三十五条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三十六条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二)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三)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第三十七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四)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五)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五节募集资金运用

第三十八条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三十九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四十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十三条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三章发行程序

第四十四条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第四十五条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对象;

(三)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四)募集资金用途;

(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决议的有效期;

(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特定行业的发行人应当提供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

第四十七条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四十八条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第四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意见,并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

第五十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五十一条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第五十二条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创业板上市条件和上市程序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规定,我国创业板上市条件及上市程序如下:

第二章发行条件

第十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第十一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第十二条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三条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四条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1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十五条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第十六条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十七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八条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第十九条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二条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第二十五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三章发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第三十条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对象;

(三)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四)募集资金用途;

(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决议的有效期;

(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第三十二条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十三条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第三十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三十六条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撤回核准决定。

第三十七条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5日 12:4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债券发行相关文章
  • 企业发行债券详解
    一、发行债券融资的流程按照1993年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发行的债券均属于企业债券。在此基础上,如果发行人还满足公司法中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其发行的企业债券属于公司债券。另外,短期融资券在本质上也是企业债。横店集团、万象集团、太阳纸业等中小企业都曾成功地发行过短期融资券。所谓短期融资券。所谓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融资券),是指非金融类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不对社会公众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既包括机构投资者,也包括个人等公众投资者。金融机构的金融债和证券公司的债券(如短期融资券)在本质上都属于企业债,但金融机构大都不是中小企业,因此本书不予详述。二、企业债发行的程序是:1、企业根据国家发改委的通知或公告,按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及规定的格式,提出债券发行规模申请。中央直接管
    2023-06-09
    360人看过
  • 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发行企业债券必须具备哪些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司债券的发行目的发行债券,是为了筹措资金以达到某种目的。对于政府来说,发行债券是为了筹措资金以弥补财政赤字和扩大公共投资;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发行债券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增加资金以扩大贷款规模;而对企业来说,发行债券的目的则是多方面的。1.扩大资金来源。企
    2023-02-24
    305人看过
  • 企业债券怎样发行
    发行企业债券与发行公司债券,适用不同的规范。企业债券适用1993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委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行会同同级计划管理部门审批。企业在决定通过债券筹集资金后,接着就要考虑发行何种类型的债券以及发行债券的条件。债券发行的条件指债券发行者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时所必须考虑的有关因素,具体包括发行额、面值、期限、偿还方式、票面利率、付息方式、发行价格、发行费用、有无担保等。由于公司债券通常是以发行条件进行分类的,所以,确定发行条件的同时也就确定了所发行债券的种类。适宜的发行条件可使筹资者顺利地筹集资金,使承销机构顺利地销售出债券,也使投资者易于做出投资决策。在选择债券发行条件时,企业应根据债券发行条件的具体内容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发行额。债券发行额指债券发行人一次发行债券时预计筹集的资金总量。企业应
    2023-04-22
    131人看过
  • 企业债券怎样发行?
    企业在决定通过债券筹集资金后,接着就要考虑发行何种类型的债券以及发行债券的条件。债券发行的条件指债券发行者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时所必须考虑的有关因素,具体包括发行额、面值、期限、偿还方式、票面利率、付息方式、发行价格、发行费用、有无担保等。由于公司债券通常是以发行条件进行分类的,所以,确定发行条件的同时也就确定了所发行债券的种类。适宜的发行条件可使筹资者顺利地筹集资金,使承销机构顺利地销售出债券,也使投资者易于做出投资决策。在选择债券发行条件时,企业应根据债券发行条件的具体内容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发行额。债券发行额指债券发行人一次发行债券时预计筹集的资金总量。企业应根据自身的资信状况、资金需求程度、市场资金供给情况、债券自身的吸引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后再确定一个合适的发行额。发行额定得过高,会造成发售困难;发行额太小,又不易满足筹资的需求。(2)债券面值。债券面值即债券票面上标出的金额,企
    2023-06-09
    310人看过
  • 企业发行债券详解
    短期融资券
    一、发行债券融资的流程按照1993年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发行的债券均属于企业债券。在此基础上,如果发行人还满足公司法中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其发行的企业债券属于公司债券。另外,短期融资券在本质上也是企业债。横店集团、万象集团、太阳纸业等中小企业都曾成功地发行过短期融资券。所谓短期融资券。所谓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融资券),是指非金融类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不对社会公众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既包括机构投资者,也包括个人等公众投资者。金融机构的金融债和证券公司的债券(如短期融资券)在本质上都属于企业债,但金融机构大都不是中小企业,因此本书不予详述。二、企业债发行的程序是:1、企业根据国家发改委的通知或公告,按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及规定的格式,提出债券发行规模申请。中央直接管
    2023-06-23
    379人看过
  • 企业债券发行方案
    1、企业债券发行人获准发债规模后,按照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格式,逐级上报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2、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后,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发债条件,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规模通知的要求,对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反馈意见,通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3、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反馈意见,对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及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和调整,并出具文件进行说明。4、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会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后,印发企业债券发行批准文件,并抄送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等有关单位。5、企业债券发行批准文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给省发展改革委后,再由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给企业或相关市发展改革委。一、并购海外资产规定是什么并购海外资产规定是中方投资额是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
    2023-06-23
    384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债券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券发行是发行人以借贷资金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投资人要约发行代表一定债权和兑付条件的债券的法律行为,债券发行是证券发行的重要形式之一。 是以债券形式筹措资金的行为过程通过这一过程,发行者以最终债务人的身份将债券转移到它的最初投资者手... 更多>

    #债券发行
    相关咨询
    • 企业债券发行程序?
      云南在线咨询 2021-09-29
      企业债券发行程序如下: 1、企业按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的格式,提出债券发行规模申请。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其他企业由各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向省发展改革委转报申请。经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审核后,集中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省企业债券发行规模。 2、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场情况和已下达债券发行规模发行情况,不定期受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
    • 企业债券发行要求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01
      1、发债前连续三年盈利,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最近三企业债发行定向宽松,保障房债券逆势放量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债券一年的利息。3、发债用于投资项目的,发行总额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的30%;用于基建项目的不超过20%。4、取得公司董事会或市国资委同意申请发行债券的决定。
    • 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5-04
      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发行债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 企业债券发行前提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13
      1、发债前连续三年盈利,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最近三企业债发行定向宽松,保障房债券逆势放量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债券一年的利息。3、发债用于投资项目的,发行总额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的30%;用于基建项目的不超过20%。4、取得公司董事会或市国资委同意申请发行债券的决定。
    • 企业债券发行流程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6-03
      1、发债前连续三年盈利,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最近三企业债发行定向宽松,保障房债券逆势放量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发债用于投资项目的,发行总额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的30%;用于基建项目的不超过20%。 4、取得公司董事会或市国资委同意申请发行债券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