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大队的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19 21:06:41 235 人看过

一、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大队的区别

在诸多层面上,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存在着显著差异性:首先,两者的执法主体各有其独特之处。

劳动监察的执法权限赋予了劳动行政部门,该部门代表各地政府行使行政执法权;而劳动仲裁则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这个专门机构由各级相关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等人员共同构成。

在法律行为方面,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范畴,所做出的决议均为具体行政行为;相较之下,劳动仲裁则是一种类似于司法活动的准司法性质行为,其所做出的裁定对于劳动关系的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同时,在各自的工作职责上,劳动监察针对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强制性的监督检查,这种行为是主动性的,不需要所有涉事人员提出申请。

劳动仲裁则负责接收劳动关系当事人的申诉或者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最后,从法律地位的角度来看,在劳动监察的流程中,劳动行政部门与被监管的单位和个人之间形成的是行政管理关系;但在劳动仲裁的情境下,仲裁机构担当起了“调解员”的角色,并不具备当事人资格,而是以第三方的身份介入其中。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焦虑症能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均可提出赔偿诉求。

当正式提出劳动仲裁之时,申请人务必向仲裁庭递交书面仲裁申请,仲裁申请书务必载明详细且明确的仲裁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不仅如此,申请人还可在仲裁申请书中一并列明与赔偿议题相关的各项细节及事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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