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20:44:08 86 人看过

为适应我国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促进内贸运输的发展,充分发挥沿海、长江、黑龙江主要港口的枢纽作用,提高港口综合竞争能力,建立公平、公正的港口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我国港口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港口内贸收费的规定和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以下简称《内贸费规》),统一我国沿海和长江水系、黑龙江干线主要港口的内贸收费规定,规范港口内贸收费项目,除《内贸费规》规定的项目外,港口经营企业一律不得收取其他收费项目。区别港口收费性质和市场竞争程度,对港口内贸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货物港务费、船舶使费(包括引航费、拖轮费、停泊费等)实行政府定价;货物装卸作业费等劳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放开部分港口劳务性收费。鉴于目前对港口内贸货物装卸费等劳务收费,各地普遍采用包干收费的实际情况,决定放开港口装卸作业费(即包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即货物和集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除外)在港口进行装卸等劳务作业(堆存保管除外)实行包干计费,包干范围为货物在港口作业的全部过程,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行确定,并在其经营场所提前对外公布。

货物和集装箱在港口库场存放,由港口经营人收取堆存保管费,堆存保管费的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行确定,并在其经营场所提前对外公布。

对军事运输和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的港口劳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交通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

鉴于琼州海峡汽车滚装运输的特点,为加强该特定区域运输的协调和管理,其港口劳务收费由广东、广西、海南三省(自治区)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协商制定收费办法和标准。

三、简化收费项目。取消1992年《内贸费规》中规定的起舱机械使用费、困难作业费、工时费、部分杂项作业费、驳运费、减加载作业费、铁路线使用费、货车取送费、捣载费、转栈费、装卸汽车(火车、船舶)费、超长(笨重、危险、冷藏、零星)货物加成费、地秤(电子秤、电子斗秤)费、轨道衡费、尺码丈量费、装卸用防雨设备费、使用库内升降机(或其它机械)费、除尘费、装包(缝包、拆包、倒包、捆包、过秤定量、分标志)作业费、集装箱清洗费、成组工具费等收费项目,提高收费的透明度。

四、改革长江港口作业费计费方式。长江港口作业不再实行综合包干收费的办法,改按服务项目单项收费。增设驳船编解队作业费,收费标准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部分内贸港口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

(一)货物港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沿海港口0.50元/吨(其中福州港的收费标准为1.00元/吨),内河港口1.00元/吨。

(二)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将沿海港口拖轮费调整为0.35元/马力小时,内河港口拖轮费标准不变。

(三)参照外贸引航费相关规定,在费率水平略有降低的前提下,调整内贸引航费计费办法,根据引航距离长短制定不同的费率水平。引航距离在10海里内的港口,引航费按0.20元/净吨的基本费率计费,超过10海里的港口,超过部分按每海里加收0.002元/净吨计费。

(四)参照外贸停泊费计费办法,增设内贸生产性停泊费,费率标准为0.06元/净吨(马力)日。

(五)调整其他船舶使费和杂项收费标准。其中系、解缆费调整为50净吨以下船舶免征,50~500净吨船舶在码头每次30.00元,在浮筒每次50.00元:501~2000净吨船舶在码头每次70.00元,在浮筒每次100.00元;2000净吨以上船舶在码头每次140.00元,在浮筒每次200.00元。开关舱费调整为500净吨以下船舶每舱口50.00元,501~1000净吨船舶每舱口100.00元,1001~2000净吨船舶每舱口170.00元,2000净吨以上船舶每舱口340.00元;内河港口驳船取送费调整为5千米以内每计费吨0.50元,超过5千米,每计费吨千米0.10元;倾倒垃圾费调整为船运每次50.00元,陆运每次20.00元;码头供水劳务费调整为供水100吨及以下每次100.00元,100吨以上每次200.00元;围油栏使用费调整为500净吨以下船舶每船次1000.00元。500~1000净吨船舶每船次1200.00元,1000净吨以上船舶每船次1400.00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3号),内贸船舶代理业务已不属于港口业务。参照港口外贸收费规定,内贸船舶代理费不再列入《内贸费规》。考虑到国内船舶代理市场已经放开的实际情况,对内贸船舶代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各国内船舶代理企业可按照起运港和到达港分别计费的办法,比照国际船舶代理费的收费项目和规定,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在其经营场所提前对外公布。

七、港口内贸收费调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特别是当前煤电油运紧张矛盾依然比较突出,各地交通(港口)、价格主管部门对此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费规调整引发市场波动和不良反应,确保顺利实施。各港口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严禁借机乱涨价、乱收费。各地交通(港口)、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港口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交通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八、按上述原则修订的《内贸费规》由交通部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另行公布。

以上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交通部《关于调整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口内贸港口费收标准的通知》(交运发[1992]967号)和《关于调整长江干线港口作业综合包干费的通知》(交运发[1992]408号)同时废止。

交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六月七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4月01日 21: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明码标价相关文章
  • 中国民航局关于调整国内航线专、包机收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国内航空运输企业经营成本及目前国内航线公布票价费率水平情况,特将国内航线专、包机收费标准予以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和办法通知如下:一、各型号飞机的专、包机收费标准,按照客公里费率、座位数,并参考各机型的平均航速计算。调整后的专、包机收费标准附后。二、专、包机的计费,分别按该机型每公里费率和每飞行小时费率计算后,取其高者。三、包机的收费办法:(1)如包机方单程包用飞机,其调机和包机航段的收费标准按包机收费标准的150%收取,其包机航段的回程和调机的回程不再收费。(2)如包机单位要求在执行包机期间需作停留,在一小时之内不收留机费。凡超过一小时,从第二小时起,每停留一小时(不足半小时的按0.5小时计算,超过半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按该机型的一个小时包机收费标准的20%作为留机费。不是包机单位的原因需停留一小时以上,不收留机费。(3)包机方和承运方事先要签订包机合同,如包机方在执
    2023-06-08
    209人看过
  • 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内容是什么
    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内容是什么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和商标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第316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1日起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和商标注册收费标准,现公告如下:一、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第三条规定可以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条件,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调整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由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调整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
    2012-04-20
    86人看过
  • 国贸委关于收费的通知
    关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地方贸促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17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11〕1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促会)和地方贸促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方式,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3〕41号)有关规定执行。地方贸促机构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书费,实行中央和地方分成,其中15%上缴中央国库,85%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缴入同级国库,具体收缴方式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收入上缴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
    2023-04-25
    122人看过
  • 关于调整部分公路收费站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关于公路收费站设置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检查组对我省公路收费站设置情况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我省境内部分公路收费站进行调整。通知如下:一、合并或撤销我省国道上部分过密的公路收费站。第一批调整的公路收费站如下:(一)撤销107国道深圳黄田、东莞万江收费站,相应提高长安、松岗单向收费站收费标准;撤销321国道佛山大布、西南收费站,在穆院建一双向收费站;撤销105国道广州永泰收费站,将107国道南新收费站由单向收费改为双向收费,同时相应提高太和收费站收费标准,永泰收费站撤销后,105国道广州段建设贷款资金由广州市公路局统筹偿还;太平收费站北移至白田岗,并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撤销205国道河源埔前收费站,相应提高岩前收费站收费标准。(二)205国道五华华城收费站迁移至青溪;206国道丰顺建桥收费站迁移至丰良;206国道丰顺湖下收费站迁移至北斗,使公路收费站之
    2023-04-23
    316人看过
  • 关于下调外国和港澳航空公司机场、航路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名称]:关于下调外国和港澳航空公司机场、航路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颁布机构]:民航总局[颁布文号]:[颁布时间]:2003-5-16[执行时间]:2003-5-16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公司,各大机场,总局空管局:鉴于“非典”疫情对航空运输造成很大影响,为支持外国和港澳航空公司的经营,决定下调机场、航路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自2003年5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对外国和港澳航空公司机场起降费、航路费收费标准下调20%。请有关机场和总局空管局通知外国和港澳航空公司。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民航总局规划发展财务司反映。民航总局二00三年五月十六日
    2023-06-08
    379人看过
  • 山东省物价局等关于转发《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等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文号:鲁价费发[1998]433号各市地、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现将(计价费[1998]8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关于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凡国家计委、司法部计价费[1998]814号文件制定了具体标准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规定幅度由省确定具体标准和国家规定由省制定项目及标准的,按附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滨州、德州、聊城、菏泽四市地按本通知收费标准下浮10%收费。二、办理批量公证事项,应根据公证事项的性质及交费人承受能力,减免一定比例的公证费。三、各公证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对有关当事人或公证事项减收或者免收公证服务费。四、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元月一日起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第104号文件有关公证收费标准的内容同时废止。各收费单位按规定办理《收
    2023-05-09
    254人看过
  • 调整和制定部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和制定部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收﹝2013﹞51号各市(州)、县(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价格监督检查局、司法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司法局,省、市(州)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分所):鉴于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0〕206号)执行期限已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规定,结合我省律师服务行业近年来发展的实际情况,经调研,决定对律师服务部分项目收费标准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订后的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见附件。二、继续执行《关于印发的通知》(吉发改收管联字〔2007〕481号)中规定的《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三、各律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规范自身收费行为。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并在显
    2022-11-24
    269人看过
  • 关于调整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为调动植物新品种育种人的积极性,鼓励农业、林业的科技创新,促进农业、林业生产发展,经研究,决定调整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在受理、审查和授予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时,向申请人分别收取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的收费标准调整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每个品种由1800元降为1000元;审查费每个品种由4600元降为2500元;在保护期内,年费为第1-6年每年1000元、以后每年1500元。除此之外,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不得再向申请人收取测试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二、请你们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四、上述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植物新
    2023-06-05
    77人看过
  • 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局:为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内资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商务部决定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除对注册在中西部地区(本规定所指的中西部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含长春)、黑龙江(含哈尔滨)、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含武汉)、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包括成都)、贵州、云南、西藏、陕西(含西安)、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内资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优惠条件外,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注册的所有内资企业在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方面实行统一的政策。二、内资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分为外贸流通经营资格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两种(边贸企业的现行政策不变)。其经营范围分别为:(一)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
    2023-06-10
    208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改进和调整部分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建设部建设〔1991〕150号《关于改进和调整部分勘察设计不合理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和建设〔1991〕316号《关于改进和调整工程勘察不合理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精神,经与建设部研究,现对一九八四年国家计委颁发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第一册》公路部分和《公路工程勘察取费标准(试行)》做局部调整如下:一、公路路线测量、公路路线设计收费,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乘1.20的调整系数;二级公路和三级公路乘1.35的调整系数。二、公路大中桥梁设计收费,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乘1.2的调整系数。三、公路隧道测量和公路隧道设计收费,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乘1.2的调整系数。四、交通工程设计费,按相应部分审定概算的1.9%计取。五、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费用按公路勘察设计费用的18%计取;独立大中桥梁、隧道的工程可行性研究费用亦按相应勘察设计费用的18%计取。原大、中桥梁可行性研究收费定额停
    2023-06-10
    275人看过
  • 2022湖南高速收费标准调整通知
    2022湖南省高速收费标准取消了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各项工作,主要是货车收费标准的调整,收费模式统一进行分段式收费。客车高速收费标准:1、一类车,客车9座及9座以下,0.4元一公里或0.5元一公里;2、二类车,客车10-19座,0.7元一公里或0.8元一公里;3、三类车,客车20-39座,1元一公里或1.1元一公里;4、四类车,客车40座以上,1.2元一公里或1.3元一公里。货车收费标准:将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转换为按车型收费标准,维持现行的客车收费标准和货车差异化收费、基准收费标准调整系数、桥隧按次叠加收费等收费政策不变。高速收费标准2022年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道路有所差异,高速公路收费标准自然不同,不同车型的收费标准也不同。以一类车(客车:7座及7座以下、货车:2吨以下)为例:G6京藏高速、G7京新高速、G1京哈高速、G45大广高速、G4501六环路、G102通燕高速
    2023-07-12
    102人看过
  •  修改后的逮捕通知:关于调整家属通知规定的通知
    在批准逮捕的过程中,不会提前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但在逮捕后,执行逮捕的机关需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但若出现特殊情况,则可以不在此时间限制内通知。此外,在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在批准逮捕的过程中,不会提前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然而,在逮捕后,执行逮捕的机关需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但在此过程中,若出现特殊情况,则可以不在此时间限制内通知。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逮捕通知时间限制逮捕通知时间限制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警方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向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指定人员发出逮捕通知书。这一规定旨在保障被逮捕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在未被正式审判前遭受不必要的影响。然而,在一些情况下,警方可能会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出逮捕通知书,导
    2023-08-29
    65人看过
  • 关于调整交通战备储备器材租赁费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北京市公路局,上海、天津市政工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张家港、南通港务局,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自交通部下发《交通战备储备器材管理办法》(交计发〔1992〕57号)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普遍加强了储备器材的维护保管和租赁使用的管理工作。通过有偿使用,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目前,随着价格体制的改革,钢材价格放开,战备钢桥维护成本和损坏部件更新费用上涨幅度很大,原来规定的储备器材租赁费标准相对显得过低,不足以弥补由于使用所造成的损耗和管理费用的开支,不利于战备储备器材的维护保管。为此,部决定对战备储备器材(包括钢桥、特种工具、浮箱、绑扎器等)的租赁使用费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均为代部储备主管单位),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有利于战备储备器材的维护保管和开发利用为原则,根据市场价格自行调整租赁费标准,
    2023-06-08
    261人看过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交通部:你部《关于申请调整港务监督管理费中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函》(交函[2001]7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现将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央和地方海事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验船师和内河船员适任证书的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一)理论考试(全部科目)。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和验船师的考试费收费标准均调整为每人450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考试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100元。船员专业培训和特殊培训考试费收费标准均调整为每人80元。(二)实际操作考试(全部科目)。各类船员的实际操作考试均按理论考试的收费标准执行。(三)补考(无论几门)。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不合格需要进行补考的,分别按相应考试收费标准的50%计收。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2023-06-08
    464人看过
换一批
#价格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明码标价是指公开标明商品价格或收费标准的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 更多>

    #明码标价
    相关咨询
    • 关于调整申请强制执行律师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在线咨询 2024-11-07
      1. 依据事项定价:这种方式适用于不涉及财产权益争议或申请诉讼援助的案件。根据每一项服务的特定需求和难度等级,收费范围在人民币1,000元至10,000元之间(非财产权益争议)或人民币1,000元至6,000元之间(申请诉讼援助)。如果案件进入了再审阶段并且之前并没有代理过一审或二审,那么我们将按照各类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如果已经代理过一审或二审,那么将按照收费标准的一半收取费用。 2.
    • 关于调整实习期扣分标准的通知
      新疆在线咨询 2024-12-29
      在实习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的驾驶人员,不会延长实习期。根据公安部123号令第69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已记满12分的,将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若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则应按照第68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第69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分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实习期,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
    • 市关于调整城市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4-05
      根据我国的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城市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如下: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 关于手续费调整的规定
      台湾在线咨询 2025-01-22
      这个问题需要结合具体的合同来进行分析,哪些内容可以下浮,哪些不能下浮,在合同中应该有明确规定。从个人角度来看,对于使用清单招标的事项,通常情况下都是单价合同。如果在结算时有投标价或者参照投标价,则不应下浮。如果没有投标价,则应按照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方法组价,并按照合同中商定的下浮率进行下浮。此外,非竞争性花费(如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参与下浮。对于合同中商定的包干事项(如措施事项),也不应参与下浮。关于
    •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6-03
      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 2018年4月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