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登记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09:01:35 390 人看过

依据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房屋权属登记有6类:

1、初始登记:新建房屋竣工后,权利人申请初始登记;

2、转移登记: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调拨、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以房地产清偿债务、以其他合法方式使房屋权属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

3、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名称改变、房屋坐落的地址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房屋登记状况变更的,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

4、他项权利(抵押权)登记:设定房屋抵押权,当事人申请房屋抵押登记。登记后抵押情况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抵押变更登记;

5、注销登记:房屋灭失、抵押权终止、房屋权利灭失的,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

6、补证、换证登记:证书(证明)遗失的,申请补证登记;证书(证明)破损的,申请换证登记。

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

【法规分类号】

【标题】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7/07/16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文号】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题注】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土地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土地房屋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等他项权的确认和登记。

第三条实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属受法律保护。土地房屋权属的设立、转移、变更、终止等,须依照本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厦门市土地房产权籍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受市土地房产管理局的领导和委托,承担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登记申请

第六条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土地上已有房屋的,土地与房屋应同时申请登记。

第七条因买卖、赠与、析产、交换、抵押等行为而产生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

共有的土地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第八条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由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境外申请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证明、公证;尚须认证的,应经认证。

第九条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应在本规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人居住在港、澳、台或国外的,或属农村居民的,其申请登记的期限为六个月,但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应按本规定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应当是原件。

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公证以及当事人约定公证的,申请人应提供公证文书。

第十一条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必须分别不同情况提交身份证明:

个人身份证明;

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的批准文件和该单位负责人证明。

境外企业、组织提供的身份证明应按规定经过证明、公证;尚须认证的,应经认证。

第十二条凡未经登记管理部门确认其土地房屋权属,领取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者和房屋所有者,应当自下列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初始登记:

以出让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受让方已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的;

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新建房屋并竣工验收的;

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股份制企业,入股合同已生效的;

依法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

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

依法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房屋并竣工验收的;

土地使用期届满,经批准续期使用的。

第十三条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初始登记申请书及身份证明;

政府批准用地文件、用地红线图;

建设用地批准书;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以出让方式使用土地的,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及缴清地价款证明。

第十四条单位申请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初始登记申请书及身份证明;

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土地使用证》或本规定第十三条第、、项所列文件);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方案批文和竣工后的总平面和分层平面图;

竣工验收证明。

第十五条个人申请城镇或农村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初始登记申请书及身份证明;

批准建造的有效证照。

申请城镇新建房屋初始登记的,还应提交用地文件及红线图。

第十六条申请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初始登记申请书及身份证明;

购房合同;

购房发票。

单位购买新建商品房后按本市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的价格出售给个人的,其售房合同应载明房屋来源、原购买商品房的价格、出售给个人的价格、按出售给个人的价格和原购买商品房的价格确定购房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

第十七条经初始登记的土地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属人应自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

依法设定抵押的土地房屋经依法处分而转移的;

依法买卖(不含购买新建商品房)、赠与、交换、继承土地房屋的;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调解引起权属转移的;

仲裁机构裁决引起权属转移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申请转移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转移登记申请书及身份证明;

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与权属转移有关的合同、协议、证明文件、行政决定或其他法律文件;

缴纳有关税费凭据。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属人应自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土地权属来源由行政划拨改为有偿出让的;

土地面积或房屋现状依法发生变化的;

土地房屋用途依法发生改变的;

权属人姓名或名称发生更改的;

土地房屋座落地址或名称发生变化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变更登记申请书及身份证明;

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与变更事实相关的证明文件或批准文件。土地权属来源改变的,应提交有偿出让合同及缴清地价款证明。地上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的,应提交批准建造的有效证照。

第二十一条经初始登记的土地房屋,依法设定抵押等他项权的,当事人应自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他项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申请他项权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他项权登记申请书及身份证明;

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设定他项权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预购的商品房设定抵押时,应提交本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文件和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向登记机构登记备案:

依法在国有土地上建造商品房,建设工程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开发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六十日内将商品房的总建筑面积提交登记备案;

商品房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开发单位应将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变更合同提交登记备案;

出租房屋,出租人应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属人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土地使用期届满未再续用的;

房屋发生倒塌或拆除等灭失情形的;

土地房屋权属依法发生强制性转移的。

土地房屋他项权消灭,当事人应自他项权消灭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机构申办他项权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机构缴回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因拆迁引起房屋灭失的,还应缴回《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三章权属调查

第二十五条登记机构受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后,应进行地籍调查和房屋权属调查,确定宗地界线、宗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

第二十六条地籍调查时,被调查宗地和相邻宗地的土地使用者应按预定时间到现场对宗地界线进行认定。无争议的,指界人必须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或盖章,由登记机构设立宗地界址标志。指界人对宗地界线认可,但拒绝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或盖章的,视同缺席指界。

指界人及其他当事人对界址有争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宗地相邻各方违约缺席指界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方缺席的,宗地界线由他方指界人认定后,参考有关权属文件确定;

双方缺席的,调查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参考双方提供的权属文件确定宗地界线。

依照本条前款规定确定的界线,登记机构应将划界结果书面通知缺席方。缺席方如有异议,必须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重新确界。

第二十八条房屋权属调查时,申请人应提供四至归属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四章登记发证

第二十九条房屋买卖、继承、赠与、析产的,其权属经登记机构调查后,应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一个月。

在公告期内,登记申请人或其他权益相关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管理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异议书及有效证据。登记管理部门应对异议书等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予以暂缓登记;异议不能成立的,书面驳回异议,并告知理由。

第三十条登记机构自受理登记之日起,应在以下期限核准登记:

初始登记三个月;

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二个月;

他项权登记、注销登记十五日。

公告时间和处理异议时间不计算在前款所列期限内。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权属来源合法、明确的,登记机构应当核准登记,经登记管理部门确认其权属,颁发、换发或注销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登记机构颁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时,属城镇土地房屋的,给权属人颁发统一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属农村土地房屋的,分别给权属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十二条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应载明以下内容:权属人;土地房屋座落;土地的权属性质、权属来源、使用年限、面积、用途、等级、地籍编号;房屋的权属性质、来源、结构、层次、面积、用途、竣工年份;土地房屋价值及纳税情况;他项权摘要;共有人情况。

按本市住房制度改革规定出售给个人的房屋和单位购买新建商品房后出售给个人的房屋,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卡和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上应载明产权比例。

第三十三条土地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违法用地的;

临时、违法违章建筑的;

拆迁公告发布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进行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抵押、析产的,或改变房屋用途的;

其他依法禁止登记的。

土地使用权未经核准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不予登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未经核准登记的,土地房屋他项权不予登记。

第三十四条土地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由登记机构直接代为登记:

无纠纷且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人民法院裁定为无主房屋的;

房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房或依法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暂缓登记,并在作出暂缓登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筑未经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土地房屋权属不清,提供的证件不齐全、不真实的;

其他依法暂缓登记的。

暂缓登记的事由在登记机构作出暂缓登记决定之日起满三个月未消失的,登记机构退回登记申请。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机构可撤销全部或部分核准登记事项:

当事人未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要求办理注销登记的;

当事人隐满真实情况,或伪造有关证件、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登记机构审查有疏忽,导致核准登记不当的。

按前款规定撤销登记事项的,登记机构应在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当事人,并限期缴回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回权属证书的,由登记管理部门公告作废。

第三十七条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不得涂改。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查验后可以换发。换发时,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应当注销存档。

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灭失的,权属人应向登记机构报失,并在指定的市级报刊声明遗失。经声明满三十日,他人无异议的,可以申请补发权属证书。重新颁发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上应注明补发字样。

第三十八条登记机构应当设置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卡,对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事项作全面、真实、准确的记载。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卡、地籍、房屋调查资料、登记原始凭证应永久保存。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卡的记载应与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以及当事人提交的登记原始凭证的内容一致。当事人对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卡的记载有异议的,登记机构应当以有效原始凭证为准进行核查。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卡的记载需更改时,应当加盖登记机构的核对章和登记工作人员的名章。

第三十九条登记机构应建立健全土地房屋权籍档案管理制度,整理和保存证明土地房屋权归属的文件、契证、资料、册卡、图纸等土地房屋权籍档案,保持其完整性、准确性。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资料档案可以按规定查阅、抄录和复印。

第四十条领取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应按有关规定交纳登记费。

第四十一条登记管理部门应对土地房屋权属实行验证,对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情况实地监督检查。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登记的,一方当事人申请,他方当事人不申请的,登记机构可以受理一方当事人的登记申请,并且通知他方当事人办理登记。他方当事人逾期仍未办理登记或提出申请但不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登记机构经审查认为符合登记条件的,可依法核准一方当事人的登记申请。

第四十三条土地房屋权属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超延登记申请时限,经由登记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或公告,无正当理由仍未申请的,每逾期一日,按登记费千分之三加收逾期登记费。

登记机构无故拒绝登记申请或故意延误登记期限的,由登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给登记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登记管理部门负责赔偿。

第四十四条因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当事人提交错误虚假的申请登记文件而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因登记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核准登记不当或者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卡上的记载有误,给权属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登记管理部门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当事人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

涂改、伪造或擅自制作、发放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登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登记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登记管理部门和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继续有效。

本规定施行前,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属,当事人应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登记申请。登记管理部门对历史遗留问题应根据当时的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颁发的《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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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登记确权是什么意思?有什么作用?一、农村土地确权的定义:1、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2、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3、2013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二、农村土地确权的必要性:1、由于一轮、二轮土地承包均是责任承包制,客观上淡化了对空间信息的管理需求。加之法律的缺位,农村资产权属关系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明确,在此基础上进行的流转、征地占用等行为,使政府掌握的权属资料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误差。种种原因造成了目前我国农村承包地地籍管理混乱的现状:(1)没有一个清晰的登记农村土地的账目,和一个有效的、图账对应的农村地籍信息管理
    2023-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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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权属登记的法律定义
    法律上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是一种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房屋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准。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流程。(1)受理。具体工作包括:a.收验证件齐全;b.初审证件真伪;c.进行录入登记;d.填写收件受理单。(2)初审。包括:核验证件;现场勘察(必要时);查档审核;提出初审意见。(3)复审。包括:复核初审意见;对疑难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提出复审意见。(4)审批。包括:全程审核;疑难问题终结处理;签署审批意见。(5)缮证(6)收费发证(7)归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
    202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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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揭秘预告登记的涵义和作用
    一、预告登记的房子会被查封吗?预告登记,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一项请求权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特殊类型登记,该项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不同于现实交易中的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预告登记本身不产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目的在于防止不动产登记义务人再次处分该不动产,保障权利人将来能够实现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二、办理房屋预告登记需要哪些资料办理房屋预告登记需要的资料如下: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预告登记申请书;3.房屋买卖协议;4.需要的其他材料。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三、房产预告登记如何办
    202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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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定义是什么
    一、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定义是什么房屋所有权的定义是:指房屋的所有人能够支配其名下房屋的的权利。房产所有人享有对其名下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并且房产所有人的权利是排他的、独占的,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房屋使用权的定义是:是指对房屋享有合法使用的权利,即房屋的使用权是对房屋的实际利用权力。通过一定法律契约,非房屋所有权人也可获得房屋的使用权,如房主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二、房屋所有权可以转让吗转让房屋时,转让人是房屋所有人,对房屋权属没有争议,取得房屋完整产权的,就可以转让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
    202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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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经法定程序依法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作单方面处分的行为。其特点是具有强制性和单方性;直接处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须依法定程序,通常不能及时做出。其具体形式则有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等四种。...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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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指房地产权利人以其支配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后,依照法定的程序申请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在房地产登记簿上所作的记载。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因为抵押权是一种物权,如果房地产权利人设定了抵押权,其所有权上就会留有瑕疵,只有通过登记制度公示之后才能有效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房地产抵押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就是进行登记。 房地产抵押必须进行登记,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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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的权利人是指享有土地的相关权利,收益权、使用权、地役权的人,土地登记中义务人能够理解为土地所有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已经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这事实上上是对权利人以外的人来讲的,它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的限定是一个问题的两面。这一限定事实上上是给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以外的政府及其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及个人设定的一项义务,这些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这一义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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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1、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2、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3、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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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在线咨询 2021-11-03
      房屋登记是指合法建造的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作为物权,所有权变更需要登记,只有在房屋登记机关登记,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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