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表现:
1.强烈而贪婪地非法占有金钱、物质的欲望。这是盗窃犯罪活动的内驱力。对钱物的刺激敏感。
2.侥幸冒险心理。这是盗窃犯敢于挺而走险的精神支柱。
3.熟练的盗窃技能和盗窃犯罪成功的心理体验,使盗窃犯的自信心和侥幸心理不断得到强化。
4.多次使用同一盗窃手段获得犯罪成功,逐渐形成专门化、自动化的犯罪行为定型。
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要心理特征
商业贿赂的心理根源是社会消极因素的影响,但心理不是机械地由现实的社会消极因素剌激直接引起的,而是要经过其大脑思想,受其业已形成的心理意识所发动、调节和控制的。由于各个商业贿赂犯罪主体的社会经历和个性特点不同,因而其犯罪心理轨迹存在个体差异。主要心理特征有以下表现:
1.错误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心理学理论认为,人生观、世界观是个体心理结构中的最高层次和动力结构,又是一切心理现象的基础,决定其心理结构的发展,它可以影响认识的正确性,制约情绪情感的变化,决定主体的意志品质,调节主体的行为习惯,甚至还决定个性的发展趋势。商业贿赂犯罪主体都有一定职务上的方便条件,理应为国家、集体和人民服务,但经不住市场经济消极因素的影响,追求金钱、追求消费、贪图享受,其根源是人生观、世界观发生了变化,由此产生错误的信念,引发犯罪动机的产生,实施商业贿赂犯罪行为。
2.贪婪心理
贪婪是趋利性犯罪的共有心态,是商业贿赂犯罪的共同心理,是走向犯罪道路的主要思想基础。在初犯时,商业贿赂主体占有欲望是由客观环境刺激或他人的教唆引起的。但经过多次的犯罪活动而没有被发觉,他们获得了心理快感和成功的体验之后,其贪婪的欲望逐步得到强化,如此一来,犯罪人的贪婪之心急剧膨胀,贪婪心理越来越巩固。
3.投机侥幸心理
商业贿赂主体往往深谙为人处世之道,善于投机钻营,见风使舵,善于心计。一方面,他们有固定的经济收入,衣食无忧、生活安逸,内心不愿意因犯罪而丢掉公职,但又有兼得鱼与熊掌的美好愿望;另一方面,他们总觉得自己作案手段高明巧妙,奉行一对一、二人转、三人在场不作案的信条,自己不说别人不讲,就能蒙混过组织的监督,就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4.冒险心理
商业贿赂主体在贪婪心理、投机侥幸心理的驱使下,为了得到更多的非法利益,逐步发展到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将单位内外的各项规章制度抛于脑后,不惜铤而走险,表现为尽最大努力去抓住每一个商业贿赂的机遇;而且在其可能实施的商业贿赂的机遇还未来临时,提前挖空心思去创造各种机遇以便进行商业贿赂,从而对各种非法利益最大化。
5.攀比心理
心理学研究表明,凡是个体在其生活环境中从事的一切有目的的活动、行为,均受其对周围环境社会生活的认知活动支配。个体活动中对周围事物的预测、判断,选择等行为均以其对该事物的认知为基础,而且认知的产生、方向,却又受过去的经历,当前的处境以及对未来的期望三个因素的影响。商业贿赂主体看到同级别的人或不如自己的人过得比自己舒服,住房比自己好,便产生了不平衡的攀比心理,盲目消极攀比,认为别人能捞,我为啥不捞。最初,他们往往不具备非法谋利的积极性、主动性,而是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当尝到甜头时便深陷其中,为了自己所谓美好的未来,大肆谋取私利。
6.双赢心理
在商业贿赂犯罪中,商业贿赂主体双方都没有利益受损,而均为最大利益获得者的心理支配下,秘密地进行着肮脏的交易。无论是处于行贿的一方,还是受贿的一方,双赢心理是商业贿赂犯罪双方的显著特点。
应指出的是,商业贿赂犯罪的心理复杂多变的,相互交织在一起的,现实中的商业贿赂犯罪往往是多种心理必然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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