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信鸿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全国红叶海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2 09:10:27 420 人看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穗中法民四终字第4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鸿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勤。

委托代理人黄*储。

委托代理人李-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全国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烟。

上诉人**信鸿房地产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4)海民三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信鸿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领有房管部门核发的穗房预字第20000199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997号广州药用玻璃厂金玫瑰苑。2001年3月17日全国红、叶*烟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穗房合字2000074591号)和《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订明全国红、叶*烟向**公司预购金瀚轩1102号商品房,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为59.46平方米,售价总金额189993元。**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公司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公司的责任,全国红、叶*烟不能在房屋交付使用后720日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公司按日赔偿全国红、叶*烟已付房款总额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公司继续履行其义务使全国红、叶*烟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之日止。双方一致同意,**公司责任不包括下列情况:

1、**公司不可克服、不可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仅仅限于下列情况:政府行为;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制度的变化导致产权证不能正常办理的;等等。但**公司对上述情况的发生负举证责任。

2、其他非**公司原因导致产权证不能正常办理的情形。该《合同》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登记。之后,全国红、叶*烟依约定向**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189993元,并于2001年12月31日办理了收楼手续。

诉讼中,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局于2004年5月20日核发了上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公司已在2004年6月27日将该证发给全国红、叶*烟。为此,全国红、叶*烟放弃了要求**公司立即到房地产主管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和房地产登记手续,向其出具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请求。

2004年6月2日,全国红、叶*烟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与**公司于2001年3月17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约定其向**公司购买位于海珠区工业大道997号(现定为江南大道南)嘉鸿花园金瀚轩1102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共59.46平方米,并约定了交房、办理产权、支付房款等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条款。之后,其按双方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189993元,并向**公司支付了办理产权的税费等,**公司于2001年12月10日发出收楼通知,全国红、叶*烟在2001年12月31日办理了收楼手续。但是,**公司却没有按约定期限办出其房产证,导致其直到2004年6月27日才取得房地产权证,**公司的行为显然违背了合同规定,构成了较为严重的违约。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立即到房地产主管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和房地产登记手续,向其出具房地产权属证书;并由**公司向其支付迟延办证的违约金(按其已付房款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一计算,从2003年12月31日计算至2004年6月27日止);2、**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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