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担保物权中,除抵押权外,还有质权、留置权等担保方式,质权与留置权都不具有追及力。
1、物权的追及力
抵押权物上追及力是以物权的追及力为前提而推衍出来的理论,如物权的追及力不存在,则抵押权物上追及力也就成为无源之水,因此有必要对物权的追及力进行考察。认为物权的追及力是物权的效力之一的观点是错误的,而以物权的追及力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抵押权的物上追及力的根据也因此而发生动摇。
2、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权
抵押权的物上追及力总是与抵押物处分的承受主义联系在一起的,根据抵押物处分的承受主义,抵押人可以对抵押物进行处分,但此种处分不得影响抵押权,买受人仅能取得有抵押权负担的抵押物。
一、理解留置权的追及效力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1、留置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不仅可以对抗标的物所有人的任何处分行为的影响,而且在受到第三人的不法侵夺时,可以诉请法院回复占有。留置权存续期间,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不受债务人处分留置物的影响,仍然继续占有留置物,不因债务人转让等对留置物的处分行为而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而且,如果留置物受到第三人的不法侵夺,留置权人还可以请求国家强制力回复其占有,宣布第三人为非法占有。但是,留置权人将留置物返还债务人后,以其留置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不可归责于留置权人的事由,也就是说,是留置权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丧失留置物的占有。如果是因为留置权人的过错致使留置物落于他人之手的,留置权人自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留置物被第三人取得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留置权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留置物为其所有权人即债务人取得,留置权人可能会因此丧失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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