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分清股东利益分配请求权和利益分配给付请求权的区别。利益分配请求权系股东权的一种,当公司有盈余时可能获得分配的期待权,不能分离于股份而存在,当股份转让时,应一并转移于股份受让人。股利分配给付请求权则由股利分配请求权分支而生,是对股东会承认的股利分配金额的具体请求权,属于单纯的独立于股东权的债权,可以与债权分离而独立存在,不当然随股份转移。如果在转让股权之前股东会已经确定分配股利而且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人并无欺诈行为,那么原股东享有利润分配给付请求权。如果在转让股权之前并未经股东会决议分配利润,则无论在转让股权之前公司是否已实际存在利润原股东均无权请求分配利润。
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步骤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转让出资协议;
3、前一届股东会决议(主要载明转让者、受让者、转让的股权额、转让后的最新股本结构等);
4、新一届股东会决议(主要载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变动的事项);
若股东内部转让出资,并且在股东数量不变的情况下,则只要作一个股东会决议即可(即新一届股东会决议和前一届股东会决议可合并为一个股东会决议);
5、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
6、由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
7、新股东(指受让股权新加入的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8、股权转让过程中,出让方或受让方系国有、城镇集体单位的,则提交资产管理者审查同意的意见;
9、《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A:法人)》及《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B:自然人)》;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由工商局档案室提供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该公司章程复印件。
《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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