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不满16岁的初三学生小林上课期间爬学校围墙摔伤腰椎,半年后,她被鉴定二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
为了让她早日能够站起来,家里倾尽所有,但面对高昂的后续治疗费,这个农村家庭已无力再支撑下去。他们找到学校提出赔偿,被告知围墙为两个单位共有,不能由学校单独赔偿。
记者了解到,该围墙没有任何防护设施,围墙周围也没有任何警示标志。
上课期间爬围墙摔残
2010年11月10日上午11时,小林所在的袁州区洪塘中学初三(五)班正在上体育课。做完运动操后,同学们解散自由活动,小林跟同学去上了厕所,之后,二人相约到校外去摘野粟子。
由于厕所紧挨着一堵围墙,围墙那边是洪塘供电所的后院,可以通往学校外面,于是二人准备爬墙外出。不料,小林在围墙上未站稳,不慎摔了下去,硬生生坐在地上,此后无法站起。很快,小林被学校送往医院救治,但几个月下来,小林的伤情没有根本好转。
2011年6月18日,经宜春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林伤残等级二级,丧失劳动能力90%,且生活不能自理。
一年多来,为给小林治伤,家中已花费10多万元,由于无力再支付后续的医疗费用,小林的父亲林友发找到洪塘中学,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不料遭遇了踢皮球。
赔偿责任划分起争议
记者了解到,洪塘中学和供电所相邻,两单位中间有堵围墙,该围墙于90年代初由供电所修建。
洪塘中学校长刘厚平告诉记者,小林上体育课期间上厕所,老师不可能跟着去,当时也没想到小林会和同学去爬围墙。而且,小林治疗期间该校也积极帮助解决医疗费用。由于那堵围墙是供电所修建的,小林也是摔在其后院受伤的,供电所对围墙负有管理责任,所以洪塘供电所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若由学校单独承担责任及相应的费用则不合理。
洪塘供电所的上级单位为袁州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处理此事该公司办公室的李杰璇则认为,供电所的围墙达到了安全高度,而至小林摔伤时,洪塘中学那边的围墙有的地方不足1米高,是学校一直没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另外,学生在上课时间爬围墙,说明学校的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怎么能叫供电公司也来承担呢?
专家:学校应担主要责任
林友发说,洪塘中学和供电所之间的围墙没有任何防护设施,围墙周围也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完全不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宜春学院政法学院法学教研室主任邹建辉副教授认为,在上课期间爬围墙发生了安全事故,学校负有教育管理失职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供电所在修建时,没有考虑隔壁学校的学生安全,若因围墙太高没有安装防护设施,亦没有任何警示标识,在管理上有安全漏洞,供电所具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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