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20:34:12 223 人看过

众所周知,商业秘密是关系到一个企业生存的秘密,这一点非常重要。每个公司都有严格的保管机制,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非常严格。那么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是什么呢?你知道多少?今天我想给大家补一补科普知识。

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是什么?因此,我国许多法律对商业秘密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合同终止后,不得利用企业(公安)依法进行个人营利活动公司的商业秘密。

2。不按照法律有关规定或者未经企业承诺,不得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持有的有关商业秘密牟利。因此,我们可以发现,商业秘密的保护更强调劳动者的保密义务或责任。侵犯商业秘密。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取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商业秘密;

4。权利人的工作人员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5。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上述利用、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获取、利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从商业秘密权利人是否负有约定义务的角度来看,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根据与权利人的合同或规章制度负有保密义务的特定人(包括权利人的雇员和交易对方);二是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义务的人。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或者转让当事人通过自主研发或者其他合法手段获得的相同或者类似的技术秘密,不属于侵犯他人技术秘密的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通过合法参观或者对合法取得的产品进行拆解、测绘、分析等逆向工程手段取得有关技术的,应当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商业秘密的本质是技术信息或商业信息,但并不是所有的技术信息或商业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无论是技术信息还是商业信息,要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以下要素:

1、保密性。要构成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秘密,即“不为公众所知”,即不能直接从公共渠道获取信息。相反,如果某些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或可直接从公共渠道获得,则不构成商业秘密。因此,如果有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向社会公开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人就侵犯了该商业秘密,但披露后,该信息将不再成为商业秘密,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该信息。他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向第三人披露商业秘密,未向社会公开的,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保护商业秘密,第三人不得向任何人披露或者使用商业秘密。

2。信息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是实用的,即技术信息或商业信息因其保密性而具有商业价值,能够使权利人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3。保密。保密是指权利人对有关信息采取的保密措施,即权利人根据有关情况采取的在正常情况下能够对技术信息保密的合理措施。保密和保密有不同的含义。前者是指权利人主观上采取保密措施,防止公众知情;后者是指相关信息在客观上不为公众所知。如果有些信息不为公众客观所知,则属于保密信息,但权利人不采取保密措施,不构成商业秘密,公众可以随时自由获取。同样,即使采取了保密措施,但仍被他人非法披露,也不构成商业秘密。

采取保密措施主要包括与知情方签订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以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只要权利人要求保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雇员或者其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人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商业秘密的存在,即为权利人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权利人的雇员或者其他人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商业秘密的存在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四是技术秘密的保护和逆向工程。逆向工程是指他人通过研究权利人销售的产品或用户手册,获取权利人技术秘密的过程。逆向工程又称为“逆向工程”或“修复工程”。逆向工程主要存在于软件、集成电路和化学等领域。

关于逆向工程的合法性,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或地区已在立法或司法判决中承认其合法性。我国现行立法对逆向工程的合法性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逆向工程是合法的,不构成侵犯技术秘密。因为逆向工程本身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这种手段是合法的,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方式。

其他人对技术秘密进行反向工程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使用技术秘密并保密;另一种是使用并公开。在第一种情况下,技术秘密的原所有人和反向工程师都作为技术秘密的所有人受到保护;在第二种情况下,技术秘密失去了保密性,不再受到保护。因此,对于任何技术开发人员来说,在将其技术作为技术秘密进行保护之前,必须判断该技术被他人成功逆向工程的可能性,从而决定是否以专利或技术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

在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被告往往以逆向工程作为辩护。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提供逆向工程的证据,包括逆向工程的技术资料、图纸、计算公式、具体技术人员和时间等。5《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利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通过上述方式取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权利,按照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应当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为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保护和管理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受权利人保护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

2。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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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5日 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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