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音、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所谓不可量物侵害是指按照通常的计量手段无法加以精确测量的某些物质因排放、扩散等致他人损害。不可量物侵害经常会给相邻的一方造成损害,严重的不可量物侵害会对许多不特定人造成损害。
一、相邻权纠纷法律规定
1、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一方擅自堵截或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3、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4、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5、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6、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7、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窑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二、什么是因通行所产生的相邻关系
通行是维持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的条件,因通行而产生相邻关系的类型主要有两种:
1、因袋地产生的通行问题
袋地是指不动产被相邻不动产所围绕,无其他出路,权利人只能从相邻他方的土地通行。因为出现袋地以后,通行的需求属于最低限度的生产生活需要,所以属于相邻关系制度所调整的范围。如果相邻的另一方拒绝对袋地权利人提供便利,袋地权利人有权请求实现其通行权。
2、因通行困难而产生的通行问题
虽然不动产权利人有路通行,但如果不通过另一方的土地通行会非常不方便,而且会产生较高的费用,因此种情况而产生的通行问题也被称作为准袋地通行问题。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害或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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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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