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司法职权包括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1 20:10:09 239 人看过

(1)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2)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是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3)审判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4)审判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5)核准判处死刑的案件;(6)对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7)领导和管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事宜。

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审理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分为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1.刑事案件有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2.民事案件有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分为:(一)最高人民法院;(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三)专门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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