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年终结账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30 21:32:34 112 人看过

本文从企业财务核算的角度,逐一探讨汇算清缴与年终结账应关注的事项。

1.税务罚款

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规定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税金罚款、工商罚款等行政部门的罚没支出都属于“与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对于当年的罚款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对于以前年度的罚款,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进行处理,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例1.某化工企业,税务稽查时需补交企业所得税9230.56元。企业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9230.56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9230.56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9230.56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9230.56

2.固定资产盘亏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盘亏属于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盘亏固定资产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这一点财税处理一致,一般不需要纳税调整。

3.固定资产盘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固定资产盘盈作为“营业外收入”列示于“收入明细表”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之所以新准则将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进行会计处理,是因为固定资产出现盘盈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的因素,而造成盘盈的可能性是极小甚至是不可能的,企业出现了固定资产的盘盈必定是企业以前会计期间少计、漏计而产生的,应当作为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处理,这样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人为的调节利润的可能性。

例2.某企业8日对企业全部的固定资产进行盘查,盘盈一台8成新的机器设备,该设备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为1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盈余公积提取比例为10%。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8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0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0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0000

贷:盈余公积6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54000

4.赞助捐赠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进一步细化了视同销售的具体界定,在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的同时,结转视同销售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规定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将自产产品对外赞助捐赠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不作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而是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

例3.,某企业将自产产品1000件(成本单价100元,单位售价150元)通过减灾委员会向地震灾区捐赠。不包括以上捐赠业务的会计利润50万元,适应所得税税率25%,增值税率17%,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对外捐赠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125500

贷:库存商品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1000×150×17%)

本年利润=50-12.55=37.45(万元)

新税法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37.45×12%=4.494(万元)

纳税调整额:12.55-4.494=8.056(万元)

在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行营业收人列示15万元,第2行营业成本列示10万元。

5.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借款,应符合税收规定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注:金融企业债资比例的最高限额为5:

1、其他企业债资比例的最高限额为2:1),关联方之间借款超出上述债资比例的借款利息支出,除符合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规定情况外,原则上不允许税前扣除。

对于关联方企业借款利息费用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作了进一步规定。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例4.甲、乙是关联企业,甲企业投资乙企业700万,占乙企业100%股份。1日,乙企业从甲企业借款2000万,期限1年,年利率5%。

乙企业所有者权益构成及税务分析如下:

1-6月,每月实收资本500万元,资本公积100万元,未分配利润-50万元。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规定“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计算。即税法上的权益投资大于或等于会计上的所有者权益,税法上的权益投资按照取数从大的原则处理。

1~6月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权益投资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计算,则权益投资为600万元。

7~12月每月实收资本600万元,资本公积100万元,未分配利润100万元,所有者权益大于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800万元。

计算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12=(600×6+800×6)÷12=700(万元)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2000万元

计算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2000÷700=2.86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2000×5%×(1-2÷2.86)=120×0.2=3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规定: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假如甲公司实际税负高于乙公司,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规定,甲公司已经将全部利息收入按照高税负交纳了企业所得税,本着公平税负的原则,对乙公司支付给甲企业的利息支出可以全部扣除。

假如甲公司实际税负不高于乙公司,则30万元的利息支出不可以当年扣除,也不可以转到以后年度。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乙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财务费用1000000

贷:应付利息1000000

纳税调整:假如甲公司实际税负不高于乙公司,税法上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为70万元,会计上列支的利息为100万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此30万元差异不属于暂时性差异,而是永久性差异,应该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进行处理;如果甲公司实际税负高于乙公司,则不产生财税差异,不进行纳税调整。

关联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规定: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说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包括借款方不得扣除利息支出,以及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金额。

假设乙企业从甲企业借款2000万元,期限1年,年利率5%,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相同。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1000000

贷:财务费用1000000

假设乙企业从甲企业借款2000万元,期限1年,年利率5%,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4%。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1000000

贷:财务费用800000

资本公积200000

纳税调整:关联企业之间融资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利息收入,显失公平,为防止上市公司操作利润,会计上将其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由此产生的财税差异分析属于永久性差异。

6.职工福利费的范围

根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将交通、住房、通讯补贴纳入工资总额只属于财务核算的变动,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即交通、住房、通讯补贴仍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作为“职工福利费”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内税前扣除。

7.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8.亏损合同的处理

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少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实际持有与该销售合同相关的存货应以销售合同所规定的价格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而对于尚未生产出的少于合同的订购数量,如果由于价格上涨等合同未预见造成了生产成本上升,超过了合同价,则该合同变为亏损合同,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

例5.**公司1日与**公司签订了一项产品销售合同,约定5日以每件产品100元的价格向**公司提供2万件甲产品,若不能按期交货,将被处以总价款20%的违约金。签订合同时产品尚未开始生产。但企业开始筹备原材料以生产这批产品时,原材料价格突然上升,预计生产每件产品需要花费成本110元。

假如不考虑预计销售费用,**公司每件预计损失为10元,履行合同共计损失20万元。如果撤销合同,则需要交纳40万元的违约金。因此,这项销售合同变成一项亏损合同。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公司应当按照履行合同所需成本(20万元)与违约金(40万元)中的较低者确认一项预计负债。

借:营业外支出200000

贷:预计负债200000

(2)待相关产品生产完成后,将已确认的预计负债(20万元)冲减产品成本。

借:预计负债200000

贷:库存商品200000

9.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会计上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全部计入当期“销售费用”科目核算,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方,作为会计利润的抵减额。由于税法上允许广告费和业务费的余额无限期向后结转,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规定进行相应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10.租赁费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1.职工教育经费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应按国家规定,借记“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由于其税法上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递延,形成了暂时性差异,会计处理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进行相应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12.研发费用

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其成本为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除此之外,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支出应予费用化计入损益。

例6.甲企业当期为开发新技术发生研究开发支出计10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10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前发生的支出为10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800万元。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假定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在当期期末已达到预定用途(尚未开始摊销)。

甲企业当期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中,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予费用化的金额为200万元,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税法上按300万元(200×150%)当期税前扣除,即税法上也不作为资产,计税基础为零。形成无形资产的成本为800万元,即期末所形成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800万元,在未来期间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1200(800×150%)万元,其计税基础为1200万元,形成暂时性差异400万元。

该项无形资产并非产生于企业合并,同时在初始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确认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需要调整该项资产的历史成本,准则规定该种情况下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13.开办费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明确,新税法中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也就是说,新税法下企业开办费既可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期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从有关“管理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及主要账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在会计处理上可以不再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其费用化,统一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同时还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

14.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补充养老保险费,以及为职工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均属于企业提供的职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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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人看过
  • 法院破产清算注意事项有哪些?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债务远远大于债权,资不抵债的时候,股东或者债权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般会申请法院对该企业进行破产清算,那么破产清算除了要通知相关债权债务人之外还应注意哪些问题呢,我们今天来了解一下法院破产清算注意事项有哪些。法院破产清算注意事项有哪些?一、破产清算组的成立与构成关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各国破产法都会无一例外地作出规定,且不尽相同,但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由法院选任,即由法院待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权,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认为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居于主导地位,独立行使对破产案件的审判权,不受债权人会议的影响,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不服的,只能向法院提出异议。我国实际上采取这一做法;二是由债权人会议选任,即由债权人选任破产管理人,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认为,破产程序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进行的,负责破产清算的机构应由债权人会议选任;三是债权人会议选任和法定权力机关指定相结合
    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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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汇算清缴期结转抵扣事项如何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2008年度之前或之后的税收政策执行及程序性操作方面不断作出调整。2010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即将开始,纳税人应在收入、成本费用、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结转抵扣(免)事项等方面,予以特别关注并作好相应的涉税调整。无限期结转抵扣(免)项目(一)广告宣传费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2023-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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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汇算清缴什么意思
    中外合资经营
    年度汇算清缴的定义具体如下:1、年度汇算清缴是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2、汇算清缴的对象具体如下:(1)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或者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组织;(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
    202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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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年初建账有哪些注意事项
    企业年初建账主要需要注意以下方面:1.应该重新建账的总账、日记账和多数明细账应每年更换一次,即新的年度开始时都需要重新建账。2.可以不重新建账的有些明细账也可以继续使用,如财产物资明细账和债权、债务明细账等,由于材料等财产物资的品种、规格繁多,债权债务单位也较多,如果更换新账,重抄一遍的工作量相当大,因此,可以跨年度使用,不必每年更换一次;固定资产卡片等卡片式账簿及各种备查账簿,也都可以跨年度连续使用。以上与企业刚成立一致,只是多一步登记期初余额。不必填制记账凭证,为了衔接,直接将上年该账户的余额,抄入新账户所开第一页的首行,也就是直接“过账”。A)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日期”栏内,写上“1月1日”或空着;“摘要”栏内写上“上年结转”或“期初余额”或“年初余额”字样;将现金实有数或上年末银行存款账面数填在“余额”栏内。B)非损益类总账和明细账只是比日记账多一项余额方向的列示。即在余额
    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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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税制下律所汇缴税款注意事项有哪些
    刚刚过去的2013年,是查账征收方式在很多省市的律所(如北京)大面积铺开的第一年。这对于习惯了原来综合核定征收方式下,简单按开票金额计算合伙人应纳税款的律所来说不啻为一项巨大的挑战。不仅如此,“营改增”试点改革也使得律师事务所的财务和税务核算比以往更为复杂。长期实行的全行业综合核定征收方式,使得律所财务人员普遍缺乏查账征收方式下的财务和税务处理经验。同时,一些律所的合伙人过度关注新税改的“税负”影响,而忽视了新税改下律所可能面临的财务和税务方面的合规风险,这将致整个律所于巨大的风险当中。在首个年度汇算清缴期来临之际,明税律师总结了一些律所年度税款缴纳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以帮助广大同行正确进行税务申报,并防范税务风险。一、历史期间向境外客户提供跨境免税服务的补充备案早在营改增试点之初,相关试点办法就对纳税人提供特定类型的出口应税服务(或跨境应税服务)规定了零税率优惠或免税优惠,但一直以来由
    2023-05-05
    340人看过
  • 具体清算程序有哪些特别清算程序的注意事项
    应注意:1、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的公司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2、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3、合法安置劳动者。注销公司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及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一、公司清算的流程是怎样规定的公司清算的程序是:1、成立清算组。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3、登记债权。债权人申报期债券,应当说明债券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4、制定清算方案,财产处理应依下列顺序安排:第一顺序,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
    202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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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在线咨询 2025-02-06
      汇算清缴是企业每年都必须进行的一项工作,旨在对当年的财务状况进行总结和归纳,并对当年的利润进行纳税调整。以下是关于汇算清缴的一些注意事项: 1. 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应该了解并全面收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关注本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熟悉适合本企业的优惠政策的具体办理程序,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 2. 及时盘点资产申报资产损失。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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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14
      1、现金和存货不能出现负数,现金没有收入,何来支出?而存货出现负数的原因之一是未暂估入账; 2、银行单据至少在年终后要全部及时取回,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3、往来款项宜进行对账,一些不再收取或支付的尾差应及时进行处理; 4、检查固定资产折旧计算的残值率、折旧年限和折旧额是否正确和符合规定; 5、采用权益法核算对子公司的投资时,应根据子公司本年度的净利润进行调整; 6、检查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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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23
      总结三点缴纳专利年费注意事项: 1.专利年费的减缓在专利授权前,已获准专利费用减缓的,自授权当年起连续三个年度可按已批准的减缓比例缴纳年费。如:授权日在第三个专利年度内生效,专利权人按批准的减缓比例缴纳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的年费,自第六年起则按全额缴纳年费。 2.缴费届满日如是法定节假日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专利年费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推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期限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