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干预司法,进一步对领导干部和干警插手、过问和干预案件办理的行为划出红线,设置禁区,促进办案质量更加公平公正,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中办、国办、中政委、两高三部先后出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
如何防止媒体对司法
新闻媒体的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关系
新闻媒体的监督是指针对社会上某些组织或个人的违法、违纪、违背民意的不良现象及行为,通过报道进行曝光和揭露,抨击时弊,以达到对其进行制约的目的.而司法独立则是指在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第一大特点,主张司法权必须同行政权和立法权分立,非经司法机关,非经正当司法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新闻媒体的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
(1)媒体监督是促进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依据我国宪法,关于新闻自由的表述中可以推出,媒体对审判机关的司法活动具有监督的权力。媒体的监督,有利于双方当事人更好地表达自身意愿,从而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力;
(2)媒体的监督是实现司法独立的重要途径,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王朝时期,一些封建腐朽的思想依然在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司法机关的一些工作人员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需要为人民谋福利,在审理案件中会罔顾事实和国家法律的明文规定,偏袒一方当事人。此时,媒体的监督能有效的促进司法独立。
(3)媒体的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也存在着一些冲突,若媒体关于案件报道存在一些不符实事实情况的部分,再加上写此报道的媒体工作者一些不全面的观点,则会在公众中引起一些不合理的意愿,给司法独立带来压力。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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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司法中的三个规定概括北京在线咨询 2022-11-15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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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规定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02新华社北京3月30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全文如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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