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的清偿责任是什么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9 20:22:58 114 人看过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

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一、总公司不配合注销分公司怎么办

没办法。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全部属于总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二、如何办理非公司企业法人在异地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非公司企业法人在异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三、公司败诉欠债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吗

公司败诉欠债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实践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公司名下的资产往往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那么追加被执行企业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是申请执行人通常都会采取的手段之一。但是公司法既然明确了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的界限,为了防止申请执行人滥用权力,损害股东的正当利益,因此限制了追加股东责任的范围,如:抽逃出资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未按照规定依法转让股权的股东,以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等,都可以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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