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解后制作判决书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有二类案件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一类是无民事行为能人的离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还有一类是涉外的民事案件,法律规定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除此两类案件外,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均不能要求人民法院制作判决书。
二、法院调解书的格式
法院调解书应当按统一的格式制作,一般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第一,首部。首部应当依次写明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编号,当事人、第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案由。
第二,正文。调解书的正文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这部分内容是调解书的核心部分,不能简略或疏漏,应当具体、明确而有重点地写在调解书里,避免当事人履行调解书时因有异议而发生新的纠纷。
第三,尾部。调解书最后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并写明调解书的制作时间。同时,调解书的尾部要写明本调解书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
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有:
第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第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第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第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应当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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