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10月27日消息(记者曾晓东)本月17日,新闻纵横节目报道了部分轧钢企业、全国人大代表和冶金专家联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依法公开郑州拓普轧机产品质量调查结果一事。
10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对上述申请作出书面答复,明确表示,质检总局委托专家对拓普轧机产品质量所作的调查结论不属于应当公开的信息。质检总局给出的不公开理由是:这份调查报道属于内部研究资料,而且其中涉及到轧机买卖双方合同中的价格、设备参数等商业秘密。
对于质检总局这样的解释,相关各方反应如何?法律专家又如何评价?
质检总局这份质量调查报告,正是基于对江苏南通刚正薄板所购买的一台郑州拓普XGK-1400轧机所作的调查。刚正薄板负责人刘允华对调查报告秘而不宣十分不解,他说:“国家质检总局带了7位专家到我们企业进行调查,调查的目的就是了解情况,看看我们购买轧机到底有没有问题,而且这7位专家在我们这里考察了好几天,并且对现场轧机的数据和情况都做了详细的记录,了解得清清楚楚,那么这些专家在我们这里看到真实情况到底是好还是不好,质检总局就应该给我们一个说法。”
事实上,国家质检当初就并非主动发起对郑州拓普轧机质量问题的调查,调查是在孔令宏等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以及全国人大信访局的多次敦促下才展开的。孔令宏也表示,完全不能接受质检总局所作的这个调查结论不能公开的结论:“国家质检总局应该站在打假的立场上,而不是应该维护哪一家企业利益!质检总局就应该秉着公正公平的立场,依法行政,也是根据代表的建议组织专家组,到企业进行调查的。那么既然进行了调查,又不公开调查报告,这是为什么?!不但没有向全国人大代表公开调查报告,更没有向全国人大信访局公开。”
那么,国家质检总局不公开拓普轧机质量调查结论的作法到底能不能站得住脚?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军说:“这个是违法的,全国人大本身是个最高权力机关,我们的监督法也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有权到有关的单位,生产、经营各个相关的单位去调查、了解、调研。那么它这个算是履行公职的行为。对于国家质检总局来讲,是一个人大产生的职能部门,当然要对人大负责,人大代表来了解来调查,必须提供这个相关的资料。”
在杨小军教授看,质检总局拒不公开拓普轧机质量真相的作法,不仅违背了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也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原则精神,“这个做法在整体上和实质上和政府信息公开,是有矛盾的。这个问题实际上是用户提出来的,就是说与用户的切身利益是有关的,那么人大代表提出来也是反映的用户的利益问题,所以它最终的权力主体或者说要求、诉求的主体应该说是用户。而且国家质检总局委派专家去调查也是到用户单位去进行的调查。总的来讲我觉得,国家质检总局,无论它是委托的什么人去调查也好,反正是代表国家质检总局在做,因此这个应该算是政府行使权力过程当中它所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范围。那么既然有人提出,而且这个人又是利害关系人,就是我们讲的用户。利害关系人申请了,要求了,那么质检总局就应当将这个调查也好,调研也好的结论直接告诉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精神应该从这个方面去理解,而不是找一个技术理由和程序理由把它挡回去、不公开。”
至于把企业商业秘密当作不公开调查结论的理由,杨小军教授表示,这完全是在强词夺理了:“我觉得这个有点强词夺理。这个在理由上完全不成立的,无论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一个36号通知,都很明确,这个材料里面如果有部分内容涉及到秘密,无论是商业秘密还是他人隐私还是国家秘密,那么你可以予以删除,然后你把其他内容告诉人家就行了。比如说这个价格,价格可能真涉及到商业秘密,例如我卖给你的和卖给别人的价格不一样,我不希望第三者知道,那把价格删除不就完了吗?所以这个理由在法律上一点都不成立。是不是商业机密,这个不能由当事人来看,比如说,三聚氰胺对人体是有害的,从商家的角度来看,这是它的一个商业机密,但是从我们监管的角度来讲呢,这涉及到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这个时候所有所谓的商业秘密在法律上实际上是不存在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宗旨,在于建设“阳光政府”、保障公民知情权。舆论普遍认为,这个条例的实施是中国政府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我们相信,只要有关部门在这个条例的框架下依法行政,拓普轧机质量问题的真相很快就能大白于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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