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5 10:50:21 307 人看过

山东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最新)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各级财政、民政、卫生、公安、交通、建设、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支付以及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所属行业相应费率档次内调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八条对难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餐饮、商贸等行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适应行业特点的参保缴费办法。

第九条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10%的比例提取,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30%。工伤保险储备金的使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储备金一经使用,应及时补足差额。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经确认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四)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十)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工伤预防费用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和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时限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其中,用人单位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三条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申请人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

第十四条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中,不予受理决定中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事实依据并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方式。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第十六条省和设区的市应按《条例》规定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并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由专人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任务: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二)停工留薪期限确认;

(三)辅助器具配置确认;

(四)旧伤复发确认;

(五)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

(六)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七)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库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本文地址: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6日 18: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伤保险相关文章
  •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2001年1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8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保安服务组织的工作,按业务范围分为:(一)守护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商贸、证券交易场所,娱乐服务场所,机场、码头、车站、仓库、停车场等场所及展销、展览、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安全守护。(二)押运类: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三)技术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及系统的研制、设计、安装、保养、维修等服务。(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保安服务。第三条保安服务公司可以从事上述各类保安服务工作;内部保安组织只能从事经批准的守护类保安服务工作。第四条设立守护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100名以上
    2023-04-24
    118人看过
  • 生育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一、生育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是怎样的1、产前检查1、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因生育而引起流产、引产的,产前检查定额支付标准为300元;2、妊娠7个月以上的产前检查定额支付标准为400元。2、生育津贴1、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2、生育津贴享受标准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1)生育的,享受128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2)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
    2023-04-23
    110人看过
  •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4年3月1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二○○四年五月十三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所称外国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第三条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寿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外国保险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合资寿险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第四条《条例》生效前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不足2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应当在本细则生效后2年内缴足;未缴足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对于其开展新业务的申请,中国保监会不予批准。第五条外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应当为实
    2022-04-26
    223人看过
  •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实施细则
    【法规标题】《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粤府令第67号【颁布时间】2001年11月14日【生效时间】2001年11月14日【全文】《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实施细则经2001年10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第一条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制度,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使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体方案由各级财政、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三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需的费用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第四条每名律师每年应当办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2件以上。第五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组织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
    2023-04-22
    385人看过
  •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实施细则
    为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社会保障体系,转移工程设计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执业风险,维护工程设计单位稳定经营,促进工程设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鲁建设字[2003]55号)精神,现就我省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有关问题制定如下细则:一、保险单位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协商,在其他保险公司还未开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险种的情况下,暂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为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的承保单位。二、保险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持有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在山东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设计单位,均应参加本省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能够提供自有资产担保和第三方担保证明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不参加本保险。三、保险范围(一)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
    2023-06-05
    85人看过
  •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
    一、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1、我国法律中没有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但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其制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2、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二、什么是交强险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
    2023-06-11
    142人看过
  • 山东量刑实施细则是什么?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
    2024-01-30
    147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中涉及了哪些方面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范围是什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
    2023-07-04
    391人看过
  • 四川省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和实施细则最新规定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赔偿标准包括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由用人单位支付。可享受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工人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
    2023-06-30
    305人看过
  • 新旧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条的修订
    1、增值税实施细则主要作了哪些修订?增值税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结合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二是与营业税实施细则衔接,明确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三是进一步完善小规模纳税人相关规定;四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2、增值税实施细则修订涉及增值税转型改革部分的修订情况?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核心是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为保证方案落实到位,在增值税实施细则中对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一是明确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二是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三是根据其上位法授权,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具体明确为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3、增值税
    2023-05-05
    440人看过
  • 三问北京市新计生条例实施细则
    北京市人口计生条例修正案实施后,生育服务如何登记?生一孩还发不发光荣证?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陪产假怎么休?市卫生计生委昨天出台的文件,对这些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生育服务登记怎么办理?涉外涉侨涉港澳台和出国留学人员对于涉外涉侨涉港澳台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办理生育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参照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人员的规定办理。在校大学生在校大学生在乡镇(街道)办理生育登记,在校大学生包括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和档案在学校保留三年的村官,不包括毕业后户口滞留在校超过两年的人员和民办高校的在校学生。夫妻均为在校大学生且户口都是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夫妻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或非高校集体户),在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夫妻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常住户口(或外省市非高校集体户)
    2023-04-25
    278人看过
  • 详细解读新《工伤保险条例》
    五项重大突破新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为我国建立与符合国际惯例的工伤保险制度典定了基础。如实施范围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界定为用人单位,明确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将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与各类企业职工并列,规定其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这是新《条例》总结我国工伤保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上取得的新突破。这一突破意义十分深远:一是将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纳入世界通行做法,与国际惯例接轨;二是适应我国就业格局的变化,为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了法规体系的充分准备。新《条例》第二方面比较大的突破是: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这一原则的含义是,工伤保险,根据基金需求决定基金征收,需要多少征收多少。这一费率原则的确立,充分体真正意义,完完全全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到工伤保险法规体系中,科学性与操作性的有机统一,并最
    2023-06-10
    299人看过
  • 山东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细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除国家和本细则特别规定者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范畴。第三条为防止使用童工现象发生,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用工,劳动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必须严格核查招用人员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要予以纠正。第四条对违反规定,擅自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对用工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处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2023-06-10
    269人看过
  • 河南省禁止童工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童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童工是指与单位或者个人有劳动关系,从事有收入劳动或者个体劳动的未成年人和不满16周岁的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不损害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第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使用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或者其监护人从事童工劳动。第四条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收不满十六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学徒工的,必须报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文艺工作者是指专门从事表演艺术工作的人。运动员是指专门从事训练和参加某项运动的人。演艺人员是指在杂技、戏曲、工艺美术等方面向教师学习的人员。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业介绍所、就业服务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就业登记、发放工作许可证、就业证时,必须严格核对从业人员和应聘人员的年龄,介
    2023-05-07
    316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 更多>

    #工伤保险
    相关咨询
    • 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例有哪些规定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1-26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
    • 大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最低工资的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2-09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6级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同意,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按大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5级为16个月,6级为14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计算:5级为28个月,6级为24个月。职工
    •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有关工伤问题有哪些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4-01
      有关工伤问题: 1.若要申报工伤,涉及程序: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伤残等级认定―工伤待遇索赔―执行需注意的问题; 2.签订了劳动合同,若公司购买了社保,可由公司向社保局申报工伤,又或者你可在一年内直接凭借劳动合同等材料申报工伤; 3.保管好原始病历、相关票据等; 4.注意时限: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 最新版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10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批兽用生物制品,在出厂前应当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并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
    • 最新山东省社保问题条例实施办法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8-17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